终于有人来了_tim491118_新浪博客

 

    6月11日下午三点半,也就是火灾发生的第九天,区消防大队副大队长等一行六人来到着火点勘察。我估计,三名是区消防大队的,三名是开发区派出所的,其中有一着深蓝色警服的王姓治安民警,二名着黄色消防警服中的一位就是火灾当天为我做笔录的陈姓消防民警。

    他们一到现场就找了几把工具,在专家认定的着火点处,开始往下挖掘,直挖到了黄泥土。此简易棚好多年前曾养过猪,未铺上水泥地。为防止堆放的杂物受潮,在地上铺了层乱砖,没铺到乱砖的地方,铺了些较干净的垃圾,如废弃的皮鞋、跑鞋、破损的泡沫塑料箱和薄膜塑料袋等。简易棚中从未拉过电线电灯。

    他们挖了好一会才见到底部的黄泥,挖掘高度达半米以上。区消防队一年轻警员对所挖处摄了影。下面就是我对所挖点从不同方向和挖断的一泡沫塑料片所摄下的照片:

 
朝 南 拍 摄

 


朝 西 拍 摄

 


朝 北 拍 摄



朝 东 拍 摄



{zd2}部挖断的泡沫塑料片

    从以上照片可以看出,挖掘断面所露出的小竹子、小木棍、木窗框,烧损并不严重,从{zd2}部挖出的泡沫塑料片根本就没有烧到一丁点儿。这证明了火是从上面往下烧的,起火点在最上面。这证实了专家定为外火的结论。从着火时间短火势猛来看,纵火应是确定无疑的了。

    挖到黄泥后,区消防副大队长对我说,从底部黄泥上看,看不到可燃液体的痕迹。是不是有人纵火现在尚不能肯定。到时我们会有一个结论给开发区派出所的。对他的话,我当即就提出了质疑。一、如果你们来主要是看可燃液体残留物,为什么不在火灾的当天或之后的二、三天中进行?为什么不尽早提取燃烧物进行化验?这不是更能确定吗?二、极其容易挥发的可燃性液体残留痕迹要被在底层的地面发现,这需要多大的量!难道罪犯会提着大汽油(柴油或酒精等可燃液体)桶到现场作案吗?要点燃棚中竹子木棍或其他可燃物品,放在口袋中的一小瓶此类液体足矣。这应是个普通常识!那队长劝我嗓门不要那么大,我说这是不可避免的激动。

    这里,我还可提供一个细节。他们在挖掘时,我进入到警戒线里看他们挖,并说些情况给他们听。那队长让我退出警戒线,并对我说,不需要你多说什么,我们会处理好你的火灾的。我退出警戒线后对他说, 作为一个火灾受害者对你们说说情况提点建议难道不行吗?你们的勘察工作要做到二个字,一是早,一是细。可你们早在哪儿?细在哪儿?好半天、直到{zh1},那副大队长未对我吐出一个字。

    以上所有叙述,是客观真实的。他们来勘察的自始至终,都有二位同是古巷村的中年男子在场。

    他们这种马后炮式的所谓勘察,只不过是做做样子,说明他们是在行动。并且,他们此行的目的,是为不是纵火案提供依据。我认为,即使在地面上找不到可燃液体的痕迹,也不能作为不是纵火的依据。相反,着火的时间之快,火势之猛,足以作为纵火的依据。我们可以做个试验,用烟头甚至是打火机点燃竹子或小木棍,再到成燎原之势,看看需要多长时间?!

    为什么负责我家火灾定性的区消防副大队长会这么做,我也来作个有可能不十分准确的分析。起火当日,我就听到相当多的群众认为这火灾与政府的拆迁有关。副大队长也会得到这种舆论信息,那么,在他这个位置上,是不想也不愿得罪政府的。就竭力想捂盖子,把纵火作为一般失火或无法查明真相的失火。殊不知,他这样做,既是害了他自己,也是害了政府的。对他来说,维护群众利益的正义感已荡然无存,当然这不全是他的错,这是现行体制下的一种必然。然而,他如有多次此种情况的出现,群众不满呼声强烈时,他仍会成为丢掉官帽的替罪羊倒霉蛋。对政府来说,如能破案,不管结果出于哪种情况,都是好事一桩!如结果是政府中某些人员所为,那么,xx那些已堕落为罪犯的害群之马,使政府队伍更纯洁,也使当地群众看到了从严治官、从严治政的大实例,当地政府的威信非但不会降低,反而会得到提升。如果破案结果是其他人所为,与政府无关,那更是好事一桩一一用铁的事实粉碎了部份群众头脑中对当地政府的不实猜测。对今后推动政府新的拆迁工作,会变得愈加顺利。

此文就到此吧,请网友们和我一起继续xx这起火灾的破案进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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