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双重领导”体制时期(1980-1998)
为调动地方办电信积极性,用多种方式支持电信筹资。包括在国家规定权限内,按照有利电信发展原则决定电信资费、批准征收通信附加费、直接投资或给予贴息xx、使用国外xx时承诺负责偿还、返还地市建设附加费和部分能源交通基金等,在通信工程选址、征地、物资供应等方面,支持农村通信发展等。
“双重领导”体制支持了中国电信事业发展。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电信业投资70-80%来自邮电部投资,而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邮电部投资已降为1/4。资金来源变化的重要原因是明确邮电部投资重点是国家骨干线,省会局及其以下地方网的投资主要靠地方电信部门。
地方电信局筹资得到地方政府支持。最主要资金来源是“自筹资金”,其主要项目是电信初装费、留成利润和折旧,初装费收取金额范围由中央定,具体征收数由地方政府定,地方政策极为重要。
80年代初,电信局开始企业化进程。1987年各省局及下面各局开始实行各种形式经营责任制。1994年国家电信局从邮电部独立,第二年作企业登记。
电信总局独立经营、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性质主要体现在对国际和长途网、移动通信的运营管理上,及独立负责国内一级干线工程建设。电信总局对全国电信网负有保证电信网不断发展和完整、统一、畅通的责任,但对省会局及以下局只有业务和技术领导责任,并不承担发展责任,也无明确财产权责关系,尽管省会局及以下局也称为中央企业。
这一阶段,电信业出现打破{dj2}经营并引入竞争趋势。
国务院于1993年8月转发《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附录十七),{dy}次明确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概念和范围。主要规定如下:(1)电信业务实行分类管理。部分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即实行资源和需求管理,并有数量限制。(2)进入者资格。从事电信业务需经邮电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准;主办和投资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事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有一定物质技术条件;境外组织和个人以及中国境内外商企业,不得投资、经营或者参与经营电信业务。(3)进入管理权责。在省内经营电信业务由所在省邮电局审批,报部备案,申请跨省经营由邮电部审批;对实行许可证制度的电信业务,邮电部门根据申请定期分批初审,根据已有资源等情况,择优批准,颁证公布。
这一时期,中国电信业{zd0}企业是中国电信,另一家重要企业是联通。
中国电信前身是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又称国家电信总局,原为负责全国电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机构,由邮电部直接控制,以中国电信为名义,国家电信总局为业务和技术负责单位,以经营电信局系统业务为主要活动。1994年从邮电部中独立并作为企业法人登记。中国电信继承邮电部过去管理的主要电信业务及有关资产,成为中国{zd0}电信企业:控制和运营管理全国公用通信网;在电话和各种新通信业务领域,拥有垄断性或控制性市场份额
从体制上看,直到1998年初中国电信企业体系有两个特点:(1)从国家电信总局到地方电信局都受到邮电部及省邮电局控制,政企不分。(2)80年代初以来以扩大省局、地方电信局经营和财务权限为核心的“行政性分权”措施,对省邮电局双重领导,及建设和业务上分工,使地方电信局有较大独立利益。
1994年,中国联通公司成立。主要发起单位为电子部、电力部、铁道部。公司成立后资本金和股份结构曾有所调整。邮电部{dj2}垄断国内电信市场局面改变,双寡头垄断竞争使基本电信服务市场效率改进。但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并没有形成。
这一时期,电信业仍然政企不分。电信业政企不分重要原因之一是各地电信局收入、支出不平衡,而电信业是全程全网服务,一直存在电信补邮政、发达地区补欠发达地区、长话补市话等交叉补贴。因此国家电信总局对地方电信局无法建立明确的财产和财务控制手段。只能通过邮电部和省邮电管理局行政手段协调有关利益。各地电信局也存在政企不分问题,既是电信业务的经营实体,又要承担某些电信业执行性管理职能,在人事、财务、业务资金方面接受省邮电管理局管理。
3.构造竞争性电信市场时期(1998年至今)
1998年3月后,电信业主要管理机构是信息产业部。根据199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机构改革方案,邮电部、电子部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信息产业部。政府为构造竞争性电信市场,对电信企业进行大量改革和重组。
1999年2月,信息产业部对中国电信拆分重组,将中国电信寻呼、卫星和移动业务剥离。原中国电信拆分成新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卫星通讯公司等3家公司,寻呼业务并入中国联通公司。此外,为强化竞争,政府又给网通公司、吉通公司和铁通公司颁发电信运营许可证。于是国内电信市场初步形成电信市场分层格局。但由于分层市场上垄断力量依然较强,信运营商进入时间较短,电信业有效竞争局面仍未形成。
2001年12月,信息产业部再次对电信企业进行重组。将中国电信按照资源划分为南、北两个部分,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和河南、山东等共10个省电信公司归属中国电信北方部分,其余归属中国电信南方部分。
北方部分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南方部分保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名称,继续拥有中国电信商誉和无形资产。重组后两大集团仍拥有中国电信已有业务经营范围,允许两大集团公司各自在对方区域内建设本地电话网和经营本地固定电话等业务,双方相互提供平等接入等互惠服务。南北两部分按光纤数和信道容量分别拥有中国电信全国干线传输网70%和30%的产权,以及所属辖区内全部本地电话网。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批准新一轮机构改革。为实现政府所有者和公共管理者职能转变,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现资产、人与事统一管理。现阶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电信企业出资人职责,而信息产业部履行电信行业主要公共管理者职责,发改委也有一定管理职能。
(三)石油行业改革
管理机构的建立与沿革。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燃料工业部,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工业生产建设工作,在燃料部内设立石油管理总局,负责管理石油工业;1955年,撤销燃料工业部,分别成立石油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和电力工业部;1967年,石油工业实行军事管制;1970年6月,石油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和煤炭工业部合并成立燃料化学工业部;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y}次会议决定撤销燃料化学工业部,成立石油化学工业部和煤炭工业部;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石油化学工业部,成立石油工业部和化学工业部;1980年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管理石油、煤炭、电力3个部;1982年撤销能源委员会,3个部直接由国务院领导,同年2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为副部级单位,归口石油部管理,负责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业务,具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销售专营权;1983年,从石油工业部中分离出炼油化工,成立国务院直接领导的正部级单位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1988年6月,国务院撤销石油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和电力工业部,成立能源部,同年9月,在原石油工业部基础上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直属国务院,负责中国陆上全境(包括岛屿、海滩和水深O至 5米浅海在内)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和生产建设;1993年3月能源部撤销,石油化工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分散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3大公司;同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分别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合资组建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国际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原油和成品油进出口业务(此前,该业务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负责);1998年6月,大致以黄河为界,产销一体化南北两大石油化工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宣告成立; 2003年,石油企业所有权职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由发改委等综合经济部门行使。
根据国家宏观管理体制和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石油商品重要性不断变化,石油经营管理体制也不断演变,前后大致经历3个阶段:建国后,石油经营体制长期隶属商业系统,中央设中国石油公司,各大行政区设大区公司,各省、地、县均设石油公司。石油工业系统生产的成品油由商业系统统一销售;1985年起,成品油经营业务划至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成为石化工业企业,人事、财务仍归地方,省级石油公司升格为省级政府直属二级局级企业单位,只有浙江、西藏等少数省级公司除外;1998年各级石油公司xx脱离商业系统,大致以黄河为界,其人、财、物统一划入北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南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产、供、销一体化体制真正建立。
1.计划经济下商业管理体制(1950-1985年)
新中国成立到1985年,成品油销售属商业范畴,由各级商业部门管理,其经营管理体制沿袭传统商业运行模式,这一阶段属计划经济下石油商业体制建立和发展时期。
1950年5月,在国内贸易部(商业部)成立中国石油公司,1958年随着国家商业体制改革,先后更名为商业部燃料局、石油局,负责对成品油进行管理,并形成以大区和中心城市设立一级站、在有关地县设立二级站、三级站为主体三级的批发销售体系,同时承担对地方石油经营单位业务协调职能。与此同时,各省、地、县按照行政区划建立各自经销机构,即各级石油公司。
在这一阶段,由于成品油处于严重短缺状态,国家对石油销售体制实行严格计划经济,实施高度垄断政策。1950年国家制订石油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凡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供应,均由中国石油公司统一经营,各级石油经营部门按照统购统销政策严格实行定量供应,不能擅自跨出行政区域进行供应和经营。当时石油公司只是政府附属部门,xx按照统购统配管理办法负责当地市场供应任务。
2.产销一体制建立和发展(1985-1997年)
这段时期,全国除浙江、上海、西藏、福建等少数省份外,各级石油公司业务从商业系统脱离,划入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公司机构升格,从商业系统脱离,省(区、市)石油公司成为省级政府直属二级局级(副厅级)企业单位。
1983年,为提高石油利用效益,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商业部石油局及其直属单位成建制划至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石油产品产、供、销实行统一管理、经营。1985年1月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成立,销售公司兼有双重职能,既是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石油分配计划和供应政策,负责对各省市石油公司进行业务管理和协调,又作为经济实体,承担一定经济任务。1985年,国务院批转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行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的方案》(附录十八),确定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统一管理全公司的产品销售”、“统一经营石油产品(包括石蜡及溶剂油)在国内的销售”、“各省(区、市)的石油公司从商业厅划出组成独立的石油产品销售公司,实行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业务管理以总公司为主”。
各省级石油公司相继不同程度地上收地级和县级石油公司,负责对地、县级石油公司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成品油销售体制初步形成行业管理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格局,成品油产销一体化体制初步建立。
中国石油化工销售公司下设21个直属企业:沈阳、哈尔滨、天津、上海、兰州、武汉6个分公司(一级站);长岭、南京、安庆、胜利、茂名、吉林、北京东方红、九江、镇海、石家庄10个办事处;宝鸡、榆次、株洲3个储存站;上海石油商品应用科学研究所和株洲石油储存研究所。负责全国石油商品采购调运、中转储存和科学研究工作。
此外,根据我国工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提高和科研、军工技术发展需要,在全国主要大城市先后设置北京、上海、沈阳、兰州、成都、西安、武汉、无锡、天津、南昌11个特种油品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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