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_清新悠蓝的空间_百度空间

为了进一步完善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制度,加强基层干xx伍建设,促进乡镇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发挥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dy}条 凡经省上下达招收计划,由地﹑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均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条 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分别由乡镇财政和本人按一定比例缴纳。聘用单位每月按聘用干部工资总额的18%缴纳;聘用合同制干部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由聘用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扣)。

第四条 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的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级人事部门养老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作它用。对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条 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养老保险基金从发放工资之日起缴纳。聘用单位于每月工资前将单位﹑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一并上缴县(市﹑区)人事部门。逾期(以银行规定本单位发工资日期为准)不缴者,按日加收末缴数额千分之五滞纳金。

第六条 聘用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从工资开支渠道列支。

    第七条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具体提取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等费用。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 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在聘用期间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转移工作单位的,应随之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扣除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 本办法颁布前聘用的干部,聘用单位及本人应补交养老保险基金。一次补缴有困难的,经征得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以分期补缴。

    第十条 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在聘用期间经批准考入大﹑中专院校﹑参军或出国定居的,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停保”手续。“停保”后,其原聘用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不再返回,个人缴纳部分扣除管理服务费后退还给本人。如本人同意也可将养老保险基金留在人事部门的养老保险机构,待再次被聘用后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时,可将前后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凡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满十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养老退休待遇。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经医院证明

xx丧失工作能力者。

第十二条 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的退休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缴纳养老保险基金超过十五年的,从第十六年起,每满一年,加发1%。凡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不满十年的,可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另外,六年以下的(含六年),再加发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额的生活补助费;七年以上的,从第七年起,每满一年加发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三条 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因工(公)致残,经地(市)评残委员会确认xx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标准:(一)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可按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二)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80%;(三)以上(一)﹑(二)项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满25年以后,可按我省退休费补助规定加发,但{zg}不得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bfb}。

第十四条 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在聘用期间触犯刑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养老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其它被正式招收录用的合同制﹑选任制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包括国家固定职工中在本单位﹑本部门聘任的或返聘的人员。

第十六条 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的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与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基金收缴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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