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薄海豹:建议制定预付费式消费卡、会员卡管理办法_预付费卡系统 ...

人民网上海频道1月14日电 (记者 包蹇)与往年一样,律师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总是量多质优,有的甚至能够给出近乎xx的解决方案,比如草拟法律草案。上海市人大代表薄海豹律师近日的议案就是如此。薄海豹代表建议制定预付费式消费卡、会员卡管理办法,实行预付费式消费卡强制监管制度。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薄海豹代表谈到,上海市的预付费式消费卡纠纷时有发生,关于美容店、健身房、餐馆以办卡优惠名义在收取押金、会员卡费后卷款逃逸或破产倒闭事件经常见诸于报端,市民百姓投诉不断,有关部门不胜其扰,本市{zd0}一起事件是某音像租赁商店以办卡为名收取上千万人民币无法偿还,纠纷至今没有解决。

  而早在1998年国家有关部门就曾制定《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只是因为没有与时俱进而不能适应形势需要于2007年废止,目前处理此类问题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为此,建议根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制订相关规定。以下是方案和法规草案。

  方案:

  为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建议如下:

  一、市府法制办牵头设计地方性管理规定。应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业务开办机构所应承担的义务。

  二、具体地方性法规建议明确如下几点:

  1、申报制度:凡向消费者收取预付费无论发行消费卡与否一律必须申报,凡事先未申报并获批准者一律以非法集资等论予以坚决取缔并处高额罚款,凡举报者按查获比例予以奖励。

  2、专款账户管理:会员卡、消费类预付款收据由专业银行统一出具专款专户监管,商家以实款向银行购买或当日解款,确保资金到位。

  3、解款监管:引进有奖xx机制、开通特服号短信提醒业务,网络公共平台查询业务确保消费者拿到的是专业银行专款监管的正式卡、收据。

  4、使用监管:规定消费卡使用有零星消费和大额使用两种模式,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零星消费,由消费者在xx商家的营业场所内通过监管商业银行提供的xxx刷卡消费,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设定密码与否及签名方式,如果是签名方式,消费者所签姓名必须与卡上预留的一致,监管商业银行应当开通短信通知业务及其他通知方式,以方便消费者以短信、网络、柜台等方式了解资金使用情况;

  大额使用,只有在消费者购卡同时明确以书面方式签署书面同意书表明同意xx人大额使用的情况下,xx人才可以在监管商业银行的监督下按照原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申请用途使用该笔资金,监管银行按照自有资金xx程序(非委托xx)重新该商家资信情况并责令其提供足额担保,日后发生资金无法回收事件,由监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监管商业银行疏于监管,致使对只同意零星消费的消费者资金被xx人挪用而未及时制止的,由监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5、企业无力经营处理:工商、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清算,将消费卡类资金所有权人列为优先顺序债权人,对违法企业主记入诚信档案。

  6、恶意逃债处理:公安诈骗论处,法院处理并追究其相关个人财产,媒体报道揭露,记入诚信档案。

  7、卡类消费风险金制度:学习美国银行xx储蓄保险基金做法,建立风险基金,实行不足额赔付。

  8、 经营者连带责任承诺制:人民银行、工商部门建立对预付费式消费业务开办机构的申报、登记制度,强化市场准入和对失信企业的惩罚、追究机制同时,建立经营者连带责任承诺制,要求经营者在申报此类业务时,即书面承诺对无力支付等事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大违规者责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制裁。



  附法规草案:

  上海市预付费式消费卡、会员卡管理办法(草案)

  {dy}条 为规范对会员卡的管理,保护会员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在上海境内的预付费式消费卡、会员卡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审批预付费式消费卡、会员卡的发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消费卡、会员卡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付费式消费卡、会员卡是指xx人和消费者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消费卡、会员卡不能分红派息,也不能还本付息;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第三条 xx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审核批准的发行预付费式消费卡、会员卡的企业法人。消费卡、会员卡可以采取记名式或不记名式按面值发行方式,发售对象限于个人。

  第四条 申请xx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消费者、会员卡所涉及的经营项目美容、健身、高尔夫、餐饮等消费类场所;

  (三)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条件已达到开业标准;

  (四)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五)申请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六)xx人产权清晰,财务账目真实、清楚、完整;

  (七)无违法、重大违规行为的记录;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xx所得价款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值。

  第六条 企业申请发行消费卡、会员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经登记机关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售消费卡、会员卡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

  (四)有关消费项目及消费方式的介绍;

  (五)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批文(免予立项的除外);

  (六)xx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xx人最近的财务报表;

  (八)xx人与消费者协议;

  (九)xx说明书;

  (十)消费卡、会员卡样张;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

  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后,应将上述材料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xx人与消费者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xx人名称、住所、简况、负责人及其简历、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xx人的组织结构;

  (三)xx人的注册资本和财务情况;

  (四)xx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五)本期消费卡、会员卡的发行总额、种类(记名式或非记名式会员卡)、数量及每张会员卡面值;

  (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所指定或核准的监管商业银行具体账户;

  (七)xx所筹资金的运用方案;

  (八)管理制度,包括xx人及消费者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会员卡的管理方式、消费者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卡内资金管理、卡的转让和继承等;

  (九)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xx人应当在整个营业年度将经批准的xx人与消费者标准协议置于主要营业场所,供随时查阅。修改xx人与消费者协议时不得排除或限制原协议规定的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自获取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全体消费者。修改xx人与消费者协议违反本条第三、第四款的,修改后的协议无效。

  第八条 xx人和消费者应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xx人在发行消费卡、会员卡前,应向认购人公告消费卡、会员卡发行说明书,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消费卡、会员卡发行说明书除载明消费协议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消费卡、会员卡的目的;

  (二)本期以前已发行消费卡、会员卡的时间、总额、种类、数量及每张面值;

  (三)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四)购买手续;

  (五)本次发行消费卡、会员卡的起止日期;

  (六)会员卡样张;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消费卡、会员卡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卡正面应当载明:

  (一)卡的名称、标志;

  (二)表明是记名式或非记名式会员卡

  (三)卡编号;

  (四)卡发行日期;

  (五)卡的面值;

  (六)卡印制厂家名称。

  消费卡、会员卡背面应当载明:

  (一)xx审批机关批文文号、日期;

  (二)xx人名称、印章、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同一种类的卡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xx人销售消费卡、会员卡,应当造册。

  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消费卡、会员卡编号;

  (二)记名式会员卡的会员姓名;

  (三)取得消费卡、会员卡的日期;

  (四)会员本人签名;

  (五)转让人和受让人同时签名、签署日期和转让价格的会员卡转让记录;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xx人销售会员卡,只限于由本机构发行,不允许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发行。

  第十三条 发售会员卡必须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所筹资金必须当日存入监管银行专户存储,由监管银行监督商家使用。购卡会员可以凭消费卡、会员卡和银行专用收据通过电话、网络、柜台等方式向监管商业银行核实消费卡、会员卡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四条 消费卡、会员卡发行结束后,xx人应向审批机关和备案机关提交发行情况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会员卡所筹资金的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 xx人使用消费卡、会员卡所筹资金使用方式有零星消费和大额使用两种,由消费者在购买时自由选择。

  (一)零星消费,由消费者在xx商家的营业场所内通过监管商业银行的xxx刷卡消费,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设定密码与否及签名方式,如果是签名方式,消费者所签姓名必须与卡上预留的一致,监管商业银行应当开通特服号短信通知业务及其他通知方式,以方便消费者以短信、网络、柜台等方式了解资金使用情况。

  (二)大额使用,只有在消费者购卡同时明确以书面方式签署同意书表明同意xx人大额使用的情况下,xx人才可以在监管商业银行的监督下按照原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申请用途使用该笔资金,监管银行按照自有资金xx程序(非委托xx)重新审核该售卡商家资信情况并责令其提供足额担保,日后发生资金无法回收事件,由监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监管商业银行疏于监管,致使对只同意零星消费的消费者资金被xx人挪用而未及时制止的,由监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消费者可以按照与xx人协议将消费卡、会员卡转让。

  第十七条 消费卡、会员卡的转让价格不得超过以下金额:转让方购买消费卡、会员卡时的价格×xx人上一个月末的净资产转让方购买消费卡、会员卡时xx人上一个月末的净资产具体转让价格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记名式消费卡、会员卡转让应当在xx人处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xx人登录消费者名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记名式消费卡、会员卡转让无效。

  第十九条 xx人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后十五日内必须向审批机关和备案机关提交该情况的报告书:

  (一)发生分立、合并、停业、解散、破产等重大变化;

  (二)发生亏损;

  (三)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四)严重影响会员卡发行的重大诉讼案件。

  xx人应及时将以上信息告知全体购卡消费者。

  第二十条 xx人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告所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对xx人的有关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被检查的机构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在会员卡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中发生权益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擅自发行预付费式会员卡,或利用会员卡进行非法集资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责令其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xx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对其单处或并处警告、责令其退还所募集的资金及利息、收缴非法会员卡、取消发行会员卡的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发行会员卡的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的申报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xx的;

  (二)制作虚假的发行说明书xx的;

  (三)超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价款总额的;

  (四)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发售对象和范围发售消费卡、会员卡的;

  (五)不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向审批机关报送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会员卡所筹资金的验资报告的;

  (六)将发行会员卡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

  (七)进行会员卡炒作的;

  (八)不按本办法规定在整个营业年度将xx人与消费者协议和年度报告置于主要营业场所的;

  (九)发生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不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的;

  (十)其他严重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凡向消费者收取预付费无论发行消费卡与否,其申报、监管一律依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自人民网2009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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