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掉玻璃砸死小学生”一案经过近3年的审理作出终审判决———73户业主每户补偿原告4000元
“楼上掉玻璃砸死小学生”一案经过近3年的审理,昨日终于尘埃落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由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3户业主(其中一户业主有两套房)每户补偿4000元,总计29.6万元。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2006年5月31日下午5时40分左右,上小学4年级的小宇在放学回家路上,途经位于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海德二路交叉口处好来居大厦旁的人行路面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到头部致死。南山警方成立专案组调查,但没找到凶手。小宇的父母将好来居大厦2楼以上的73户业主、负责好来居大厦管理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提出76万多元的民事赔偿。
2008年3月18日,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可以确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玻璃是出自好来居楼上,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由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宇父母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2.9万余元,其他业主不承担责任。小宇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73户业主和物管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76万余元。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