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晋城市发生了一起蹊跷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指述的“肇事者”,却自辩为自己是学“雷锋”做好事而报警。 5月9日大约下午二点三刻,在晋城市红星街省运路口西侧路段,一辆车牌号为晋EWD916的“昌河”轿车违章停在主道右侧,这时,一辆“爱玛”电动车驶过摔倒,两人受伤。“昌河”车主刘军辉先后向120和122报警。
"活雷锋”或者肇事者驾驶的晋EWD916昌河轿车 120将伤者送走,122将汽车和电动车扣回。骑车的王某自述是被昌河车开门碰到,但由于当天未做笔录,车主刘军辉事后不承认自己开车门撞到了王某,说自己是做好事报的警,是活雷锋应该受表扬。 晋城交警四大队接警的事故科长司云根经调查后认为“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造成该事故的原因”。
晋城交警四大队接警的事故科长司云根,自称“没有能力调监控” 对于这起事故,存在很多疑点。 一、为什么不及时做笔录和查找其他证据? 交警在笔录中有没有问车主刘军辉关机一直联系不上的原因?既然是做好事,为什么回去关机至第三天?难怪受害者家属合理推断:关机去做两件事,找关系,想对策。 司称他们几天后多次回到事故发生地寻找证人,为什么当时现场就围观的有证人不询问,而要以后再去“寻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交通xx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三条 交通xx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为什么编造车主“蹦、吼”的情况? 而据事发后围观者说,刘是“乖乖”跟着交警走了。根本就没有“蹦”,也不敢“蹦”。——那么司某为什么要编造这个“段子”呢? 受害者家属合理推断,司某受到了上边和关系说情的压力,编这么一段好就破下驴。善良的受害者家属还坚持认为,司自己没有受贿,受到压力不得不办,自己心里也感觉窝火窝囊。 三、为什么不给当事人送达痕迹鉴定结果? 受害者家属说,我们骑了一辈子车,从来没有摔倒过,为什么会就在过你车旁时摔倒? 一位也做事故处理的交警(不愿透露姓名)分析说,汽车违章停车,挤占非机动车通行的侧道,肯定是电动车摔倒的重要原因,应负一定责任;如果证明他是当时开车门,肯定对经过电动车造成威胁,那就无论碰到不碰到,他都该负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四、为什么不去调监控以寻找目击证人? 受害人家属只能凝噎:我们的家人脑出血昏迷了五天,伤势这样严重,差点送了命,你公安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调不出来,那谁还能调出来?是不是为施害者“保驾”,有意拖延让录像飘过保存期?
伤势严重的受害者之一,目前仍在医院xx 并且,监控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平安和谐,如果不能服务于这一目的,那么我们晋城公安花巨资安装这些设备有什么用处?或者请回答:安装这些设备究竟是什么目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交通xx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五、为什么有意剥夺当事人申请复核等诸项权利? 特别是,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告知受害人可以向上一级(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有意剥夺受害人申请复核的权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由上可见,正是办案交警司某没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来“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致使{zj0}取证时机错过,车主刘某得以抵赖,是造成所谓 “无法确认”的主要原因。办案交警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问题。 在调查过程中,交警司某消极敷衍寻找证人证据,并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等诸项权利,是形成所谓 “无法确认”的充分原因。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希望晋城市交警支队能认真调查,毋枉毋纵,给受害人与“活雷锋”一个确切的说法。(记者:海瑞) 本文来源:中国民生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