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_政府采购律师

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津财采〔2008〕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天津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设备: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摄像器材及配件;(协议供货)
  
  2.移动存储设备: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协议供货)
  
  3.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网络交换机、磁盘阵列、网卡、集线器、网络安全设备、硬件防火墙、UPS;(协议供货)
  
  4.电器设备:空调机(协议供货)、电视机、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定点采购)
  
  5.家具;(定点采购)
  
  6.办公消耗用品:复印纸、打印纸、硒鼓、碳粉;(定点采购)
  
  7.正版软件:系统软件、杀毒软件、财务软件;(协议供货)
  
  8.电梯(含安装);
  
  9.锅炉(含安装);
  
  10.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机组(含安装);
  
  11.专用材料:公务制服、图书;(批量金额5万元以上)
  
  12.中小学免费教科书;
  
  13.专用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交通管理设备、监控设备、xx设备和用品、道路清扫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炊事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灯光、音响设备、防雷设备;(单项金额5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低于5万元但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
  
  14.交通工具:轿车、面包车、大客车、越野汽车;
  
  15.专用车:警车、囚车、救护车、消防专用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
  
  16.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燃煤;
  
  17.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二)工程类
  
  1.房屋内部装修装饰工程;
  
  2.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定点采购)
  
  2.信息化工程监理;
  
  3.车辆保险;(定点采购)
  
  4.物业管理;(年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
  
  5.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
  
  6.出国机票;(定点采购)
  
  7.出差和会议。(定点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10万元,但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
  
  (三)服务类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万元但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预算在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采购预算在规定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未设定限额的采购项目,不论预算金额大小,采购人均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
  
  (三)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操作执行。
  
  (四)市教委系统部门集中采购依照市财政局《关于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开展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07〕14号)规定执行。
  
  (五)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六)对按规定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
  
  (八)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并经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名录内产品。
  
  (九)政府采购项目中对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确定,其采购文件应当经财政部门核准,且采购结果由同级财政部门通知预算单位执行。具体采购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十一)各区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由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五、有关说明
  
  (一)以上目录如因政策原因需要调整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上述限额标准均包括所列数额。
  
  (三)上述“批量金额”指单次采购同类货物、工程、服务所支出的合计金额。
  
  (四)上述“单项金额”和“批量金额”均为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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