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海报引起的一个小官司之思考_路边瓜棚_百度空间
那天无聊在家看电视,看了一个小案子的判决后很不理解,就有了这点东西。由于还未真正从事过实务,只能从法理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谈了。
案件事实是这样的:某药店开业张贴海报表示,凡在开业当天购买药品超过一定数额的消费者,按购买额大小均可获得价值不同的赠品。其中前面几项有香皂、茶具等,{zh1}一项是如果购买额超过500元即可获赠5000升某品牌食用油。就是这“5000升”引起了这场官司。有购药超过海报说明数额的消费者购药后持xx要求该药店按海报交付5000升食用油或相当于同等数量食用油的价格20000元,而该药店声称“5000升“是其工作人员失误将“5000毫升”写成“5000升”造成的,并表示只愿支付5000毫升食用油一桶。有三名购药者对药店说法不能接受,于是将药店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双方对购药行为及海报内容表述方面没有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5000升”这一表述是否是失误造成的。对双方如何具体交锋的及法律方面争议节目并未详述,只是讲了{zh1}判决结果:被告药店应在规定期间内给付每位原告5000元人民币。理由是药店行为是一种有奖销售行为,理应xx承诺,但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奖销售{zg}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所以作出以上判决。主持人及特邀嘉宾对这个判决结果持赞成态度,认为这样的判决可以约束一些商家的不当行为,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我看完之后却一头雾水。
首先对事实方面,我认为就节目中所展示的部分足可以判定药店海报对5000升的表述是失误造成的。理由是:首先,从海报所列赠品价值的梯度看,{zh1}5000升食用油的价值远远高于其他各项,非正常行为;其次,药店赠送食用油的行为非抽奖式的赠与,只要消费者购满约定数额药品肯定可以获得所对应的赠品,具有确定性。用500多元药品的利润换取20000多元的其他物品,就一般人而言是一种十分荒唐的行为。 再次,法律方面。基于以上事实判断,被告行为是一种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即法理上所谓的“错误“。在这种情形下该行为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就具体法律适用而言,应根据《民法通则》59条{dy}款第二项及《合同法》54条{dy}款第二项有关显示公平的规定作出判决。但药店应对其过失行为负赔偿消费者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zh1},社会效果。法院之所以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出于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商家信誉的担忧,如果判商家赢是否会纵容其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我觉得就本案而言这种担心如果有,也是多余的。因为这种明显有违常理的行为不会给其带来多大利益,相反很可能会严重危害其信誉。民法强调公平交易,诚实守信,对消费者及商家都是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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