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与“应税”重复,不在征税范围内还谈什么应税。 要清楚这个文件的意思,我们需要掌握这些概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明确“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了具体分类列举。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入股以及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流转行为。 《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给出“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入股”的定义如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通过出让、出租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通过出让、出租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其使用权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应当在出让、出租合同签定后30日内,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 转让、转租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合同等材料,到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抵押合同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结论: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的使用人,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均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市政府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和纳税主体 本报讯(记者/谭志红)由于历史原因,东莞市普遍存在着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手续不全以及集体土地变相流转现象,使用权权属不清导致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就这一问题,市地税局日前请示了市政府。市政府明确如下:地上有不动产的集体土地,拥有不动产的单位(含村委会)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同时,地上无不动产的集体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村委会出租(以签订的合同界定)的集体土地,由村委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村委会出让、转让(以签订的合同界定)的集体土地,以受让方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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