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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悔权”保护了谁 [转贴 2010-06-11 22:32:38]   

已经颁布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在{zx1}的修订稿中明确规定:“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这条规定被认为是赋予了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以“后悔权”,有人认为此规定将更好地保护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但也有不少人认为该规定有单方保护消费者利益之嫌,将导致网购商家在商品交易中承担过多的责任和风险。由网购“后悔权”引发的这场争议最近在网上愈演愈烈。

   利益保护天平向单方倾斜

  “后悔权”通常是指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销售者,并无需说明理由,也无需承担费用。“后悔权”的设立,实际上是为消费者营造一个“消费冷静期”,使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的网络购物市场还处于不成熟阶段,立法也相对空白。基于网络购物的特点,网购消费者往往很难对所购商品的外观、形态以及质量等作出准确判断,网购商品也经常存在质量低劣、功能夸大或价格虚高等问题。因此消费者在网购中频频受伤,在收到商品后才发现产品并不称心。赋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加大了对消费者网购的保障力度,对网购市场能够起到规范作用。健康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吸引人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物,网购“后悔权”能够免去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很多担心,增加了消费者对网购的信任,无疑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网购“后悔权”受到消费者的欢迎自然在情理之中,但是如何能够既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又保证商家利益不受损害却不免令人担忧。网购“后悔权”赋予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还的权利,且消费者无需承担任何费用,网购消费者xx依靠个人诚信和喜好行使“后悔权”。很显然,网购“后悔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倾向格外明显,网购商家的利益保护却被无形忽视。其xx不考虑交易的实际情况,也缺乏对消费者的有效监督。这项名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实则隐含了许多漏洞,因为卖家的权益没有任何保障,事实上造成了一种买卖双方权益严重失衡的态势。

  诚然,立法者的立法初衷是努力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法律条款的制定也会倾向于保护弱者。但尽管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是弱者,利益保护的天平也不能向一方过度倾斜,商家的利益也需要予以考虑。否则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将难以平衡,不但无法实现立法目的,而且可能导致买卖双方摩擦不断升级。

   实际操作难度大

  对于网购“后悔权”,一些卖家表示,目前已经有相应的招数应对。例如“买家必读”、“拍下商品等于认同以上条款”、“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这样的购前条款,几乎都是对“后悔权”说“不”。更有卖家表示,“后悔权”漏洞很多,消费者可以钻空子,商家同样也可以应对自如。但无论是“后悔权”规定本身的漏洞,还是消费者或商家的投机和变通,都暴露出了网购“后悔权”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遭遇的尴尬。

  网购“后悔权”向诚信发起了挑战。“后悔权”降低了网购的风险,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安全的购物环境,但由于消费者可基于个人意愿退货,如何保证消费者合理行使权利,对消费者的诚信是一种考验。若消费者滥用“后悔权”,不但会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还可能会对网购商家造成巨大损失。例如首当其冲的,将是以书籍或音像制品为销售产品的网购商家。因为在三十天的无条件退货期内,消费者xx可以将书籍读完,然后利用“后悔权”向商家退货,将其本应支出的消费成本转嫁给商家承担。

  三十天内无条件退货不具可行性。不同的商品特性不一样,对于使用期长的商品,三十天的退货期对商家或许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是对于一些使用周期较短或不易于保存的商品来说,很可能就会遭遇到部分买家的恶意退货行为。即使是正常买家,该条款也很可能加重其网购预期,尤其是将增加使用周期短的商品的交易摩擦。

  退货邮费如何承担不明确。网购与固定交易场所相比,网购商品退换一般会涉及邮购费用。规定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那么是否因退货产生的邮费也应当由商家来承担呢?如果消费者退货是因商家具有过错,如商品质量等卖家责任引起的退换货,那么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是合理的。但如果在商家不存任何过错,全因消费者个人意愿要求退货,而邮费也要求商家来承担,很显然是不公平的。

  退货商品是否影响再次销售难以认定。退货商品是否会影响再次销售,如果由买卖双方评定,将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由第三方独立作出鉴定,一则由于网购买卖双方通常身处异地,因鉴定成本过大而导致不可行;二则由于商品种类繁杂,第三方也没有统一标准来作出认定。

   “一刀切”恐使电子商务倒退

  强制性的“一刀切”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若网购消费者可以30天内无条件退货,那么肯定会在短期内对网购商家造成冲击,甚至会出现退货风潮。对于大量以低成本经营的网购商家,更是增加了其潜在的网络营销成本。退货成本的压力将促使大量低成本的中小型网购商家退出市场,如此一来,新兴的电子商务市场也会遭遇一定的倒退。

  网购“后悔权”的规定目前确实存在很多漏洞,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以及权利义务的具体设定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网购“后悔权”的设定应当增加限制条件,新消法在增加“后悔权”的同时,也应该配套出台一些相关的实施细则或补充一些相关的限制条例,一方面使网购“后悔权”实行起来更具操作性,二来也可以维持正常的网购秩序,减少负面影响。

  {dy},可以对三十日内可退换的商品进行限额的控制,赋予消费者有条件退货的权利,如对可退货的商品金额作出限定。另外,在商品种类方面也应有所限定,使用周期短或不易储存的商品应该酌情考虑缩短退货期限。

  第二,明确退货邮费应当如何承担。因网购消费者个人原因要求退货而产生的邮费应当由消费者承担或部分承担,因网购商家的责任产生的退货邮费,应当由商家承担。

  第三,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对“何为影响再次销售”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是否影响再次销售,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无法解决时,可以提交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评判,以减少争议双方的诉累,节省司法资源。

  任何一项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网购“后悔权”也不例外。消法在修订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网购消费者和商家利益的平衡,尽快完善网购“后悔权”的相关规定,实现立法初衷。

 

                                                        来源:方圆法治网  杜立元 刘玉琼   2010年06月11日 10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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