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表出错 莫给个葫芦_爱琴海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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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漫画 勾犇

 

    辨析

    工厂老板觉得水表转速太快,“心血来潮”申请对水表进行检测,结果发现误差达26.7%,一审法院判自来水公司退多收工厂的一个月水费。厂方不服,上诉到东莞中院,昨日该案展开法庭调查,双方均认为“水表何时开始不合格”的举证责任应在对方(见昨日南都)。

    虽然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并不是说只有原告才有举证责任,也不意味着被告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zg}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简言之,谁提出主张或者抗辩,谁就应当对主张或抗辩的事实进行举证,而不是对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

    就这起案例而言,原告已经证明水表不合格,而按照“谁过错,谁担责”的原则,尤其是“强势一方应当向弱势一方倾斜”、“不能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法理,自来水厂有义务对水表存在的漏洞说清楚道明白,这就是自身的举证责任。否则,在当事人根本无责的情况下,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不仅情理难容,法理也不通。试想,如果水厂用劣质水表以次充好,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用户而言,还有什么保障可言?

    何况,搞清楚在用这块不合格水表计量期间的大致用水量,是能够做得到的。比如,将这块水表拆下来送去检定前该厂各个月的用水量是能够查到的,该厂每月的产量也应该是能够查到的。而且2009年1月18日后已经更换了新的合格的水表了,接下来这一年多的用水量同样是很明白的数字。这样就可以对该厂的用水量进行一下评估。

    社会对法官的角色定位在于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可是,一审法院“随便”认定为一个月,似乎更像葫芦僧判葫芦案,那里还有公平可言?

    □ 楚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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