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
l、本目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2、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及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投资建设(淘汰类)项目目录》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4、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5、本目录为2005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县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库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要自治区政府或地级市政府协调的跨市、县和涉及自治区内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或地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22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 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l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项目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 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的公路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 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等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xx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
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县或涉及河流水资源调整配置的城市供水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xxxx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xxxx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上述区域内其他旅游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属于地方核准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l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办理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