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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迷信 [转贴 2010-06-10 22:51:19]   
"管理"的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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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夫子说: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新近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终于为物业公司正了名,将"物业管理公司"变成了"物业服务公司"。

      仅仅剥夺物业公司从业主那里僭取的管理权,还是不够的。近几年来,笔者一直撰文批评"物业管理"概念的荒唐。假如一家企业自己拥有房屋产权,并直接向企业或居民出租,为此而成立的经营公司当然可以叫做"物业管理公司";但在一般小区,房屋产权显然属于业主,物业公司不过是业主们集体雇佣来提供服务的,却冠以"管理"之名,要管理不属于自己的物业,甚至要管理业主,岂非喧宾夺主?

      奇怪的是,这个"管理"的名义,却是由政府以法规的形式授予的。政府何以会犯这样明显的用词错误?推测起来,此一概念的误用,大约不是因为无知,而是因为,政府确实曾经想让物业公司部分地承担起管理业主的职能。

      中国固有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是把所有人纳入自上而下的控制体系中。以城市人口为例,计划经济时代,人们被组织进"单位"中,其工作之外的生活则由单位的家属委员会或公共的居民委员会管理。但随着私人经济发育,大量人口不再属于"单位",城市改造、扩张,居委会也难以同步跟进。而且,离开了熟人社会,即使成立居委会,"小脚老太太"们也发挥不了多大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试图用物业公司来填补管理的空白。因为,物业公司确实掌握着居民们的相关信息,又时刻就在居民身边可以进行不间断管理。这就可以解释一个乍看起来相当奇怪的现象:政府法规授予物业公司大量权力,相反,业主们要成立一个业委会甚至是一件难事。在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的时候,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几乎不假思索地站在物业公司一边,尽管在这种纠纷、冲突中,作为企业的物业公司相对于单个业主,本来就处于强势地位。

      这样的制度安排,导致了社区居民的自我治理始终不能走上正轨。社会居民自治的障碍,固然有精神方面的,即当代中国民众缺乏基本伦理教化,难以形成起码的相互信任,因而,经常无法组织起来追求及维护自治;但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也构成了社区居民自治的制度性障碍。物业公司本来就先于业主进驻物业,又借着法规及政策以管理者自居,他们当然有能力阻挠业主自治,包括阻挠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些社区即使历经千辛万苦成立,物业公司也刻意妨碍其行使社区{zg}管理机构的正常权利。由此导致诸多社区发生冲突。这大约是政府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将其由物业管理公司,改成物业服务公司的重要原因。现在,物业公司知道了自己的名分,或许会逐渐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

      不过,此次修改,固然使物业公司失去了无理干预业主自治的理由,却又授予了相关地方政府以干预社区自治的较大权力。它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原来只有房地产部门出面指导,现在多出了一个部门来"指导"。

      什么是"指导"?这个词未免过于含糊。授权性条款用词含糊,其结果只能是,获得权力的部门享有不受限制的权力。过往房地产行政部门指导的结果,就是一屁股坐到开发商为业主们选择的物业公司一边,街道办、乡镇政府的指导又会如何?是不是会像村民自治中那样,将业主推举、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解散而自行指定?

      更关键的问题是,居民社区自治需要这种"指导"吗?政府决定把自治的权力还给民众,那就应当由他们自己选择治理本社区的{zy}治理模式,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而一个含糊不清的"指导",透露出来的仍然是一种"管理"的冲动。确实,一个自治性实体的活动,也是需要受到规制的,但不能是过往的行政性管理、指导,而应仅由法律来管理。否则,自治最终就成了他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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