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 王贵斌律师 二、特许人的法定义务 (一)关于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了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特许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和特许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二)关于信息披露。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披露的内容、披露的方式以及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其中:《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美国特许经营通告(UFOC)的规定,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就特许经营授权人,特许经营系统和他们将要签订的协议,为未来的经营人提供信息,以便使其做出适当的决策。除了需提供的情况外,UFOC还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经营人须另签其他协议的复印件以及授权人的财务报告。特许经营通告(UFOC)最重要内容如下:特许经营授权人及其前任及分支机构、经营经验、诉讼、破产、特许经营首付费、其他费用、初期投资、对商品和服务来源渠道的限制、特许经营人的义务、可能的资助、授权人的义务、边界、商标、专利、版权和所有权、参与特许经营公司具体运作的义务、对经营人销售的限制、续约、终止、转让和争端解决、公众人物、收入承诺、特许经营分店目录、财务报告、合同、收据等。 本文作者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王贵斌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转自特许经营律师网”字样。本文作交流和讨论之用,欢迎读者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