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按:应部分网友建议我就颜料坊地块历史保护提出更多建议的声音,例如如何针对这样一个2006年已发生拆迁的地块,进行进一步完善等意见,现将本人有关历史文化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意见,转贴于此。
2010年1月18日,南京市市长季建业对我的建议书《关于南京秦淮河保护整治的若干建议》做出重要批示:“请陆市长、晶夫秘书长、建委金良主任、秦淮区徐路书记、亚xx长、白下区平贵书记、卫宁区长阅研。我们要强化对古城保护问题研究。”现将建议书有关内容转发于此,供规划部门有关同志参考。
另据南京市规划局网络发言人2010年5月24日发布的政府信息,“目前我局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进行《城南历史城区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积极探索城南保护与复兴路径;相关项目(含来信提及的门东长乐渡、安品街等地块)将依据已有上位规划及本城市设计做好保护与复兴规划设计方案,经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后审定方案,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也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的要求,对有关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一、明确内秦淮地区的法律地位和整改原则
- 内秦淮地区是《南京老城保护与更新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环境风貌保护区, 江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整治必须根据《 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 该项目的性质,
应当是对内秦淮河整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补救, 而不是按既定开发计划的继续实施。在近年来的整治中, 内秦淮地区的规划尚未完成,就大举拆迁, 导致秦淮河后五里的清代古河房, 除两处文物保护单位外被拆除殆尽的恶果,秦淮两岸拆成了一片“ 净地”。2006年和2009年,温家宝总理对北京、 南京数十位专家联名反映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问题两次作出重 要批示,专家严厉批评的问题就包括秦淮河后五里的“拆迁式改造” 。 - 要纠正近年来在历史文化保护中出现的错误倾向和决策,
就应当在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坚决贯彻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坚决按照朱善璐书记“ 南京的灵魂是文化”,“要宁可牺牲一些局部的暂时的利益, 也要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好”和季建业代市长“全面、 整体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风貌、街巷肌理、 空间体系以及非物质文化,将历史文化保护项目纳入全市统筹考虑, 不求一处地块一个项目的就地平衡”的要求。要用“ 宁可牺牲一些局部的暂时的利益”和“ 不求一处地块一个项目的就地平衡”的精神,带着“敬畏之心” 做好内秦淮的整改工作。
(二、三略)
四、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意见
- 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根据2006年6月19日施行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详细规划由省建设厅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 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根据《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六条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八条, 目前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根本没有进行过公告,更谈不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听证, 现在进入报送审批程序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 建设用途。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 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建设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设施,例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博物馆、 图书馆、文化馆、老年公寓等。 - 景观保护。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 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必须保持秦淮河的景观、自然环境和地形地貌,禁止开挖河道, 随意改变延续千年的自然景观。
五、有关历史文化保护的意见
- 凡是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擅自落架重建。根据《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 ,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钓鱼台192号的修缮设计方案, 应及时征求国家文物局的意见,在国家文物局未批复之前不得动工。 同样,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钓鱼台196号的修缮设计方案, 也应向市文物局征求意见,批复前不得动工。 - 凡是涉及文物建设控制地带的,依法律程序报批。根据《
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钓鱼台192号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钓鱼台、 长乐街两侧)的建设方案,报省文物局和省建设厅批准。 - “五图一表”可做恢复历史风貌的依据之一。
据2009年6月3日南京市规划局副局长刘青昊向签名专家的汇报 ,在内秦淮等专家所提地块,“项目组均进行了五图一表分析( 即建筑功能、质量、年代、层数、小品图和保留历史遗存一览表)” 。因此,规划局应公布“五图一表”的内容,以便接受群众的监督。 凡在保留历史遗存一览表上的建筑,依照不可移动文物的要求, 按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原址原貌予以恢复; 凡层数为一层的恢复为一层,两层的恢复为两层; 凡年代在1949年以前的历史院落,要以院落为单位, 在原址按原有肌理、尺度、材料、工艺、样式恢复。 - 要按原状恢复为砖木结构穿堂式秦淮河房的传统风貌。根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参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的要求,根据“整旧如故, 以存其真”的原则,修补要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式原样, 以求达到还其历史本来面目。 要把重点放在对被人为破坏的传统风貌的“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上,而不是继续建造风貌布局、 空间尺度、材料工艺,都和秦淮传统河房xx不符的钢混结构“ 假古董”。 - 其他同传统风貌不协调、已被拆除的建筑,
参照清代秦淮河房的原有肌理、尺度、材料、工艺、样式予以仿建。 同传统风貌不协调,未被拆除的现代建筑, 三层和三层以上的要降层处理,立面做仿古处理。 - 恢复原有传统街巷和河房的肌理尺度。街巷不得拓宽,根据《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规定,“ 历史城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 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要严格建筑限高, 例如扬州在历史街区保护中,保护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3. 6米以内,{jd1}高度控制在6.5米以内(高度超过3. 6米的建筑用地不得超过20%)。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一律限高6米。根据史料、照片和实物,秦淮河房多以平房为主, 少数为两层楼阁,限高应参照扬州标准执行。 - 南京市规划局确定的传统街巷保护名录中的长乐街、回龙街、
柳叶街、钓鱼台,应当恢复以原有街巷格局、尺度、 绿化及街巷两侧界面等历史要素构成的传统风貌。在仙鹤桥— 下浮桥段,应恢复柳叶街112号、116号、137号、 139号、141号、143号、138号、 145号共八处区级文物控保单位。 - 内秦淮河两岸十朝遗存区也是南京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
不得开发地下空间。《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文物古迹。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经过考古调查勘探, 方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建议参照《关于上报“ 关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实施对策的调研报告”的请示》( 宁规字〔2006〕347号),“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内的建设必须先行考古发掘, 根据考古挖掘结果再提规划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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