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据了解,从1994年开始,国税总局规定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zd1}30%,{zg}60%)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开发企业的成本核算存在较大的技术难题,同时没有严格的征缴时限,土地增值税一直采取预征的方式收取,大部分地区按预售商品房收入的0.5%—2%的比例征收。
除了划定各地土地增值税{zd1}预征率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克服畏难情绪,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提升清算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进行严肃惩治。
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各地要全面进行梳理、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对未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
此外,国税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
通知还就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给予明确。通知称,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通知还规定,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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