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被征用的915亩土地分别在2007年6月5日和2007年5月28日由人民,批准号分别为【晋政地字(2007)312号】和【晋政地字(2007)275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该村915亩被征收的土地公告应该在2007年的6月15日和2007年的6月7日左右向该村村民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该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安置方案公告应该在2007年的7月20日左右向村民公告。可是,国土局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村民予以公告。
采访中村民们说,我村915亩土地从2007年被省征收到2009年的7月份县政府占用土地,国土局从没有发布过土地征收的“两个公告一个登记”的内容。同时,县国土局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前,没有征询被征地农民意见,也未进行相应的调查及附着物登记。
2009年9月份,915亩土地开始向村民办理土地征收,据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合同书》的内容为:“甲方为人民政府,乙方为村民委员会;为支持赵城精细煤化工园区项目建设,实现企地共赢,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土地达成以下协议。乙方种植土地x亩用于赵城精细煤化工园区项目建设,期限为50年,土地用途流转为企业建设用地。土地起始价按水地1300元每年每亩的标准执行,一年一付。甲方负责在每年7月30日前,将下年度土地执行标准一次性由财政所用一卡通的方式拨付给乙方。此款的担保人是人民政府财政所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xx进行转贷的除外。所以,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合同书》的担保是无效的。
采访中村民们说,2007年6月份省的土地征收为什么到了2009年8月份村民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收?并且,土地没有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土地、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对于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以上土地到底是征收还是租用?按照人民政府的文件土地是征收,按照国土局的补偿办法是租用,请国土局予以解释。
标签: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