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财政如何终结? - 陈鸣飞律师的日志- 网易博客

土地财政如何终结?

2010-06-03 22:00:31 阅读3 评论0 字号:

强制拆迁就像过时的新闻,在上海的潘蓉、成都的唐福珍掀起社会舆论的高潮后,就好像娱乐版的八卦消息一样,慢慢地移出了人们的视线。当风口浪尖时,北大的几位教授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对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0912月初)。国务院一看民怨几成沸腾之势(其实也就是围观的多),不等人大有任何表示,就先主动启动了修改程序。两个月不到(101月底),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崭新出炉,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但征求意见的两个星期过去以后,条例的出台却静悄悄地没了下文。转眼间六月又要过去了……

一、拆迁为什么会引发这么大的矛盾?

为什么拆迁这件事有这么多的矛盾?一方面人们盼拆迁,但真等到拆迁公司上门,又气愤得想把他们赶出去。是觉得拆迁后居住不能得到改善吗?还是觉得拿到的不如想象的多? 

土地财政如何终结? - 陈鸣飞 律师 - 陈鸣飞律师: 鸣飞法律专栏——评论、文摘

这是网上流传的一份死亡告知书,南方都市报评论道:“笔调冷静,逻辑清楚,让人警醒”。

拆迁过程中种种争执冲突,大多并不是因为拆迁本身,而是来源于拆迁利益的分配问题。如果单从居住条件的改善来看,大多数拆迁确实能给被拆迁人带来好处,至少一家多口蜗居几、十几平方米一间房的情形不再,如果肯住远一点,一家人甚至可以拿到两套、三套房子,如果不肯住远,就在近处,领到的全部拆迁款也足够买三四十平方米了(不过很难找到这样大小的一套房子)。所以拆迁是好事——这个道理是拆迁人、动迁公司、拆迁办公室最擅长说的道理,如果被拆迁人能被这样的道理说服,那拆迁工作简直是一件造福于人民的工作,而不是一件扯皮于人民的工作。但是,至少一小撮被拆迁人不会xx顺着这个道理往下想,这些“刁民”的潜在份子,明里拿出来讨价还价的是自己家庭的实际困难,暗里却惦记着他占着的这块地的市场价值。是啊,这块地拆迁完了一拍卖,那价钱,那家伙,想想都能让人流口水。如果“刁民”们真想在这里分一杯羹,那后果真是很严重。不过,好在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说不通,就强迁吧。

二、强制拆迁有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颁布)就是一部强制拆迁条例,它的核心作用就是为了在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给被拆迁人设计一个绝境:强制拆迁。看你还有退路否?当然它还有一些程序性的规定,是为了要保障被拆迁人表达意见的机会,但是意见表达完了,还得面对这个强迁的结果。

强迁的道理也有,毕竟土地是国家的,国家要收回去卖(法律术语叫“使用权出让”),居民总要作点牺牲的。再说,如果卖地的钱全用来安置居民,甚至国家还要贴钱安置居民,那国家有什么动力去卖地呢?国家不卖地了,这块地过五十年、一百年也还是这个样子,城市如何发展,怎么better city,又怎么better life?因此,拆迁中要体现国家的收益,要让国家有钱可赚。国家用钱,诚如韩信用兵,多多益善也哉!——这就是对土地财政的最通俗解读。

如果把上述道理年年说、月月说、时时说,使之深入人心,说不定拆迁工作会越来越好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充分地体现了这个朴素的道理。为了展示该条例的使用效果,特以简单笔墨描述拆迁过程如下:

第壹步

拆迁开始,首先是房管局向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此证一发,表示拆迁人已经有权和这宗地上的被拆迁人谈拆迁补偿问题了。于是,拆迁人就会问出{dy}句话:“这块土地要拆迁做其他用途了,你准备怎么办?”

第贰步

被拆迁户总是希望多得一些补偿,当然,他们此前已经拿到了拆迁人公告的拆迁政策,知道了按照政策可以补偿多少钱。但是,按照这个政策可以拿到的钱离被拆迁户的希望总是会有较大的距离。而且,被拆迁户也不知道到底要报个什么价格才合适。于是,被拆迁户们只好迂回一下,称自己不想走,或者自己家庭有多么多么困难。以为这样做拆迁人就会着急,就会主动抬高价格。但是,这个希望几乎肯定是落空的,拆迁人会讲第二句话:“你不想走?那不可能,这么多人都走了,不能因为你一个人不想走,事儿就不干了。”

第叁步

在拆迁人的威压下,心理素质不过硬的被拆迁户或多或少有些动摇了。拆迁人递出了橄榄枝:“谈谈你的要求吧,拆迁毕竟是好事,你家的居住条件一定会得到改善的。”

第肆步

被拆迁户信以为真,小心翼翼也报出了自己期望的补偿金额,结果,马上遭到了喝斥:“你想要那么多?怎么可能!我们这可是有拆迁政策,您不要狮子开大口,补偿只能在政策范围内处理!”

第伍步

面对着喝斥,被拆迁户无所适从,大部分选择在拆迁政策标准下走人了事,小部分选择坚持,于是,拆迁人警告:“我们已经向房管局提出了裁决申请,裁决下来你不想走也没办法了。我们将按裁决结果对你进行强制拆迁。”

接下来,裁决结果是没有悬念的——限期搬迁,再接下来,如果主动让步,就算了,该给的还是给你,如果仍有不识时务者——坚决强迁。

从以上程序来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极有效率、充分维护国家在拆迁过程中利益的条例。它有一个特别杰出的程序设计,即地方政府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当土地受让方遇到拆迁困难时,地方政府又出来主持行政裁决、强制拆迁。这就一方面保证了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形式上的平等,另一方面,呵呵,又保证了能够真正解决拆迁人的实际困难。

三、强制拆迁无理?

在一切都顺风顺水,沿着有利于政府的方向发展的大好形势下,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2007年的物权法却有点限制政府权力的意思,一先一后作出了极不利于拆迁工作的规定。《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表面上,这两条法律并没有直接针对拆迁作任何具体规定,但是有好事者,也包括向人大提意见的几位北大教授,倒过来解释这两条规定。他们说,宪法和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够征收土地房屋啊,拆迁不就是征收行为吗?现在开发商申请个许可证就可以强拆,也不管是不是公共利益,这不是违宪吗?

这样一说,惊醒了多少迷糊人。原来《拆迁管理条例》苦心孤诣若干年搭建起来的拆迁有理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嘛!原来拿着《宪法》、《物权法》是可以对抗《拆迁管理条例》嘛!看人家上海的潘蓉,就是一手拿个话筒、一手拿着一本《物权法》对抗强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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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制拆迁还能不能继续?

这一届中央政府有个好处,就是大凡引起社会上纷纷议论的事情,至少都要表明一下态度。在《拆迁管理条例》引起违宪的争议之后,国务院的表态很及时,主动吸纳提出意见的教授们参与制定新条例。这至少看出当局不再固执,已经承认《拆迁管理条例》是有问题的——否则为什么有必要启动新条例的制定呢?两个月不到,新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公布了,公布之后立即遭到了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

《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原来《拆迁管理条例》有两个最为关键的不同,一是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应该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换句话说,就是只允许协商、不允许强迁了。二是以旧房、危房改造名义征收房屋,要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样一来,政府在拆迁中最有用的杀手锏都被夺走了,还拆得下去么?拆迁不了,政府还能卖地么?不能卖地了,政府哪里来的收入?当新的《征收与补偿条例》动摇了地方土地财政时,地方政府不极力反对才怪。

为什么中央政府要做的事,地方政府却反对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主要是归地方政府支配的,例如北京,去年土地出让收入占其全年财政收入的45.9%。正因为中央政府没有多少利益在拆迁里,所以改革之心稍坚,而地方政府则感觉到改革如割肉,刀刀都剜在心口上,故而坚决表示反对。利益的博弈,导致《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已经过去这么久了,仍然迟迟没有结果。只要地方政府还要靠卖地解决收入问题,它们的反对之声就不会止息。

五、新拆迁条例能够终结土地财政吗?

地方政府如果不卖地了,财政缺口从哪里补呢?要么开征新税,要么节省支出。开征新税好说,但征来的新税有没有地方政府的份呢?节省支出很难,一是有这么多公仆要糊口,二是少花了哪里来的政绩?就算是开源了又节流了,但凡土地还能卖,它能不卖?你还真以为它真傻了!

因此,土地财政能不能终结关键取决于地方政府还能不能卖地。《征收与补偿条例》还远远不能做到让地方政府不能卖地,充其量也只是增加了地方政府征地成本,抬高了地方政府低价收地、高价卖地的难度而已。写到此处,方觉本文开头所写的那个题目太大,越写头绪越多,越写越觉得难以驾驭,真有点虎头蛇尾的味道了。因此在结尾处给这篇文章更名为:新拆迁条例能够终结土地财政吗?不过,对于土地财政如何终结这个提问,笔者倒是有一个愿望:如果有{yt},开发商买地不再找政府了,只要开发商和这块地上的居民谈好就行,政府只要告诉开发商规划上的要求,不再与开发商有任何商业上的利益,天下就太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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