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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9

 

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当代xx)

 

陈绪国

 

 

物权法{dy}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条款,旨在保护用益物权人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建立一套长效的海域使用权保护机制,充分开发利用好海洋资源,为全体人民和子孙后代造福。

本辞条,分析研究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下一辞条,分析研究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海域使用权,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或者是对国际所有中国有权开发利用的特定海域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的总称。

海域使用权,从传统对象发展到当代对象已经发生了xxxx的变化,海洋油气田的勘探开发,昭示着特种海域使用权身价百倍。

海域使用权的保护机制,来自于国际保护机制和国内保护机制的有机统一。其适用法律工具,有国际海洋公约法和国内的特别法、普通法三大法律工具。其中,需要了解的核心内容是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用途及其权利构成状态。

本文有些创新和xx的概念,如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国家海域信托所有权、国家海域信托用益物权、海域用益权等概念,属于当代xx或者创新的概念。这对于了解“海域使用权”的实质,为将来修改、完善特别法和普通法,促进国家主权、物权的维护和保护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海域使用权,是一种非常特别的物权,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海域使用权是{zgj}别的双重政策物权

政策物权,一般是指国家特别法规定的效力较高的物权,是将国家行政管制制度与物权制度合二而一的物权法制度。然而,涉及到海域使用权之政策物权,是国际政策与国家政策穿插在一起的政策物权。其中,国际政策规定的海域使用权是{zgj}别的政策物权,具有{zg}的法律效力。

海域使用权政策物权,一般是指海洋自然资源的政策物权,立法要件与国家海岸海岛领土主权与国家领海主权直接相关联。

国家领土主权与国家领海主权的取得和管领途径是不同的。国家领土主权由各个国家依据历史条件或者自身守护的力量而取得或者取回,领土内的自然资源物权政策和政策物权,他国以及联合国无权干涉。国家领海主权的取得则不同,需要通过联合国海洋公约法和联合国大会的批准才能取得。除了国家领海主权的取得以外,海洋国专属经济区的取得以及公海使用权的取得,这三种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均需联合国组织和相关国际法的认可。对于国家领海主权,联合国一般不得干涉;对于国家专属经济区的使用权,联合国一般是一半干涉(允许他国的船舶、飞行器通过)、一半不干涉(允许利用海域资源);对于国际公海海域使用权,如果使用不当,联合国有权干涉。

二、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综合性物权

海域使用权是一个总概念,包括了主体与客体的一揽子物权在内。就其功利性而言,可分为经营类和非经营类两种海域使用权。就其客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非经营类海域使用权为海域用益权

非经营类海域使用权为海域用益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公共利益或者或者整体利益为目的海域使用权。具备占有权和使用权两种权力,可称之为海域用益权。主要客体对象有以下几种:

1.国防和国家安全需要的海域使用权;

2.公务船舶专用码头海域使用权;

3.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海域使用权;

4.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援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海域使用权。

(二)经营类海域使用权为海域用益物权

经营类海域使用权为海域用益物权,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具备占有、使用和收益等三种权力,可称之为海域用益物权。主要客体对象有以下几种:

1.经营的公用设施海域使用权;

2.从事海洋自然资源勘探、开采的海域使用权;

3.从事营利型海洋旅游、运输、航道和港口码头的海域使用权;

4.从事海洋或者滩涂养殖或者种植业的海域使用权。

以上从经营类和非经营类两个客体类别来判别海域使用权,可以划分出用益权型海域使用权和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如果从海域使用权的主体来划分,则更加复杂。其中,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可以分为无偿享用型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和有偿使用型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两种类别。譬如,如果国家免征渔民的海域使用金和渔业税费,就是无偿享用型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的主体是梯级物权当代xx

同为海域使用权,如果细分,则可以分为好几个级别。因此,海域使用权是错综复杂的梯级物权。

{dy}级:国家的海域专属所有权。

国家的海域专属所有权,由国家的领海主权和专属经济区所有权组成。按照海洋法国际公约规定解读,主权国家和专属所有权国家对于此区域内的一切资源拥有专属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的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与国家的矿藏、河流等专属所有权的行使有所不同。就其物权请求权而言,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外国的组织和个人的,国家海域使用权的维权,往往要通过国际仲裁法庭来解决。只有发生国内当事人的海域使用权纠纷时,才在本国法庭解决。矿藏、河流等专属所有权的行使,一般就在国内解决即可,除非发生国境线的权利纠纷才起诉到国际仲裁法庭来解决。

一般而论,专属所有权高于专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高于普通所有权。而信托所有权,是以上所有权的一个亚种所有权,是有依附性、定限性的所有权。

国家的海域信托所有权,与国家的海域专属所有权有些差距,主要管制权上的差距。但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托国家的海域信托所有权而存在。

第二级:国家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国家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比较独特的物权品种之一。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物权呢?

这是因为,国际公海所有权是属于联合国的,或者说是属于国际海洋公约组织的。那么,国际海洋公约组织会员国只能依照国际法律途径取得该海域的用益物权。当然,国际海洋公约法没有“用益物权”这个概念,只有“所有”(拥有的意思)和“使用”(占用、收益)等概念。如果要进行物权等级定位,又不得不启用“用益物权”这个概念。

关于国际公海的国家“用益物权”,实际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际组织指定的公海海域使用权,对于国际上而言,可称之为国家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同时对于国内也生效。另一类是国际组织未指定的公海海域使用权,对于国际上而言,仅称之为国家的海域用益物权,同时对于国内可称之为国家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无论是对于国际或者是对于国内生效,国家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比国家的海域用益物权要高一等级。

国家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因为海域客体上为两个以上国家所共有,可以产生共有型国家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尽管物权上是平等的,如果占有的份额不同,海域支配权也有权重大小不一的可能。

国家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也可以产生国家的海域信托用益物权,一般只对本国的国有企业而授权。

第三级:普通的海域用益物权。

普通的海域用益物权,是除了国有企业的海域信托用益物权以外,单位和个人的海域用益物权。外国的单位和个人的海域用益物权,对于别国领海以内或者专属经济区以内如果产生海域用益物权,也属于普通的海域用益物权。

普通的海域用益物权,指取得该项物权的优先等级上低于专属用益物权和国有企业的海域信托用益物权。尽管有的法学家不同意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分为不同的等级,然而,各种物权的地位与作用不同、优先权等级不同,这是不争的客观存在。

普通的海域用益物权,也应当与其他用益物权一样,包括以下各种类型:(1)养殖捕捞类海域用益物权;(2)港口码头类海域用益物权;(3)交通旅游类海域用益物权;(4)光缆通信类海域用益物权;(5)探矿采矿类海域用益物权;(6)海岛连同海上填海建筑类海域用益物权;(7)填海造田类海域用益物权;(8)其他类海域用益物权。

中国的物权法与西方物权法的{zd0}区别,在于中国公有制物权与私有制物权混合在一部物权法之中,这就更加复杂、更加深奥了。尤其是联系到海域使用权的内部与外部的物权结构,更加不容易弄懂、弄彻底。

不要以为只有中国才有特殊级物权与普通级物权之分,西方国家照样会有这种划分的办法。对于动产物权而言,特殊的动产物—如知识产权、特殊的无形物等,被列入特殊级物权,其他的也是属于大多数的动产物,不列入特殊级物权。对于不动产物权而言,一些重要的自然资源类物权,肯定也列入特殊级物权,海域使用权就不待说了。

第四级:海域用益权。

海域用益权,是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海域的非营利性权利。

在“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综合性物权”中讲到,非经营类、非营利性海域使用权属于“海域用益权”。因为它仅拥有占有、使用海域的两项权能,不具备收益、处分的两项权能,从法理上区分,应当比海域用益物权低一个档次。

海域用益权,是用益权系列中最为重要的一类用益权。由于海洋资源及其环境的多样化、立体化,以及维护国家权益的复杂性、{yj}性,决定了国家必须动用巨大的人力物力来维护这一得来不易的国家主权和海域使用权。担负这种维护重任的,必须要建立一整套国家维护的机器,掌握这种机器的人就是海域用益权人。中国拥有超过300万平方公里的领海主权和专属经济区,其庞大的辅助力量,就是用益权人。

每个国家陆上自然资源日益衰竭,而海上自然资源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样子。维护、利用海域资源和争夺海洋资源,需要强大的军事力量、管制力量、科研力量、探索力量、物质保障力量等综合力量来巩固,这些力量和力量团体,就是海域用益权人。

尽管海域用益权属于低级物权,但是,这里有一个十分特别之处:如果没有海域用益权集体的有力保障,甚至于连国家的海洋主权都不保,各种和大面积的海域使用权便成为一纸空头支票!

□〖海域使用权的五个等级

综上所述,“海域使用权”是个泛概念,由这个抽象的概念延伸,可以推导出一系列交叉科学的概念。

概括起来,“海域使用权”可以区分为以下几个档次和级别:

{dy}档:国家专属所有权之海域使用权。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国家信托所有权之海域使用权,这是{dy}级海域使用权。

第二档:国家专属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国家信托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这是第二级海域使用权。

第三档:普通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基于国家专属所有权之海域使用权或者国家专属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分离出普通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这是第三级海域使用权。其中,普通用益物权中,可以分出有偿类(经济类)和无偿类(享用类)海域使用权。

第四档:用益权之海域使用权。基于国家专属所有权之海域使用权或者国家专属用益物权之海域使用权,分离出用益权之海域使用权,这是第四级海域使用权。用益权之海域使用权,属于无偿类(享用类)海域使用权。

第五档:单一海域使用权。此项海域使用权的权能xx于使用权,不具备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以上四个级别的海域使用权,不是海域使用权的全部。除此之外,还有单一海域使用权,列为第五个级别。

比如,(1)外国军舰、飞机、商船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在上空飞行,或者说,中国军舰、飞机、商船在外国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在上空飞行,这是一种受国家主权限制的单一海域使用权;(2)外国商船在中国领海内航行,或者说,中国商船在外国领海内航行,这是一种受国家主权严格限制的单一海域使用权;(3)各国军舰、飞机、商船在国际公海内航行、在上空飞行,这是一种不受国家主权任何限制的单一海域使用权。

以上五个档次的海域使用权,是对于“海域使用权”总概念的剖析。实际应用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混淆不同档次、等级的海域使用权,首先是对于国家海域主权和相关物权埋下了隐患,其次是对于权利人维权不利。

本条款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按照此条款寓于“用益物权”篇位置上的事实,可以看出,这里将海域使用权当作“用益物权”对待。确切地说,海域使用权同一于“用益物权”,是海域使用权的主要形式之一,但{jd1}不是{wy}的形式。总体上,“用益物权”可算是中级物权,然而,上下几级的物权也是与海域使用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本条款字数不多,也容易记忆。关键在于,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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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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