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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临猗县一农民依法护地,反被判刑三年??????????????????
? 【网】2009年2月27日上午,在山西省临猗县引起极大震动的杨怀锁“破坏生产经营罪”案,终于在山西省临猗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因何能在当地引起强烈的反响,令人费解的是,当地的群众又为何纷纷为本案的被告人杨怀锁鸣冤叫屈呢 事情还得以从杨怀锁家的7亩土地被当地政府强行征用开始说起:
一、杨怀锁不同意征地被逮捕
??? 杨怀锁,男,194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退伍军人,山西省临猗县猗氏镇兴教坊村民,务农,小学文化程度。 2007年9月18日上午8时许,与杨怀锁同村的邢建设上地干活时,发现一辆铲车将杨怀锁家7亩梨树铲的所剩无几,急忙挡住铲车询问司机是谁让铲杨的梨树,司机回答是西安铁峰房地产开发公司让铲的,邢建设告诉司机杨怀锁的土地没有被征用不能铲,随即骑摩托车到杨家把梨树被铲的事告诉了杨怀锁,待杨怀锁的儿子杨斌赶到地里时,发现铲车司机已弃车逃走。当杨斌就7亩梨树被无故毁坏向临猗县公安局报案时,公安局的答复却是县政府行为公安局不受理。对杨斌没有签订征地协议,地还没有被征走,也没拿到一分钱的征地款的诉说意见丝毫不予理会。在杨怀锁找村委主任何云杰反映7亩梨树被铲的情况时,何云杰告诉他,当初就县政府征地征求群众意见时,因他不同意征地,所以在召开群众会议时就没有通知他。后杨怀锁和其他几户被强征土地的农民向临猗县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临猗县法院的答复同该县公安局同出一辙,县政府行为法院不受理。{wy}不同的是,临猗县法院立案庭的负责人向他们说出了心中的苦衷,法院惹不起县政府,如果受理此案,他的工作也就干到头了。对百姓的遭遇,他只能口头上表示同情,{zh1}连一纸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也不给他们,致使杨怀锁及其他几户群众维权上告无门。
??? 据杨怀锁陈述,铲车司机弃车逃走以后,他一直在地里看着,也一直没有人找他要过铲车,更没有人和他谈征地赔偿的事。一个多月后,临猗县七级派出所所长王军拿着铲车钥匙找他,说明铲车是他自己的,受雇于西安铁峰房产开发公司干活,要把铲车钥匙交给他,被他拒收。后因怕自己不在现场时铲车被人偷偷开走了,逐放了铲车轮胎的气和铲车燃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决定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 2007年10月25日,杨怀锁向山西省政府信访局反映了临猗县政府强行从农民手中征地,出让给西安铁峰房产开发公司搞房地产开发的情况。10月27日,山西省政府信访局批复让临猗县把征用的土地恢复耕地,由当时的县委书记刘建政负责落实处理。同年11月15日,临猗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罗双林、猗氏镇长景世俊、猗氏镇人大主席陆福泰及兴教坊村委主任何云杰等一行数人到地里找杨怀锁协商,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罗双林告诉杨怀锁,你不愿意卖地,可以把土地租给西安铁峰公司,杨不同意,并告诉罗不要带头违反国家政策搞以租代征。此后,罗双林等人找杨怀锁数次,一直没有达成协议。目的达不到,临猗县政府开始采用高压手段,后临猗县公安局开始找杨怀锁上话。据杨怀锁陈述,临猗县公安局民警武俊峰告诉他,西安铁峰房产公司把买地钱已经给—了县政府了,肯定要在他的地里盖房,他不同意卖地,致县长不满意。
??? 2008年5月30日,临猗县公安局民警武俊峰、牛小楷开车到地里找到杨怀锁,让杨到公安局继续商谈。上车后,武俊峰对杨说县领导要把他送到看守所,杨怀锁问自己犯了什么罪,武俊峰说他也不知道,冤枉也得冤枉你。2008年6月10日,杨怀锁被临猗县检察院冠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之罪名批准逮捕。
杨怀锁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次日即(5月31日), 其子杨军与同村不愿卖地的村民温科仲、李玉明等人再次到山西省政府信访局反映情况。省政府信访局责成临猗县政府派人到太原给予答复。临猗县信访局长、猗氏镇长及兴教坊村领导等人到省政府信访局向杨军、温科仲、李玉明保证回到临猗后一定解决。2008年6月4日上午,温科仲、李玉明来到临猗县信访局后,却被该局张局长扣了一顶犯罪的帽子,称越级上访是犯罪行为。临猗县公安局随后来了十余名民警,强行把温、李二人带到公安局,在得知杨怀锁之子杨军还没有回到临猗县时,又急忙把温、李二人释放。同时警告二人不得离开临猗县境。
二、开庭审理
??? 2009年1月8日,临猗县人民法院准备开庭审理杨怀锁“破坏生产经营罪”案,在杨怀锁的辩护人提供了被征的土地属于国家保护的基本农田,山西省无权审批的相关证据后,临猗县检察院提出撤诉进行补充证据,而审案的法官却让辩护人向杨怀锁做工作,只要杨怀锁承认错误,保证不再“闹事”、上访,当天就可以将杨怀锁释放回家,但倔犟的杨怀锁却不肯向权势低头,以他的党性和数十年的党龄保证,他没有做过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法规的事,不承认自己有罪。
??? 2009年2月27日上午,经临猗县检察院三次退回临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的“杨怀锁破坏生产经营罪”案,终于在临猗县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紧紧围绕杨怀锁扣铲车,放铲车轮胎气及铲车燃油向法庭提供证据,并提供了铲车损失的评估报告,证明杨怀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但对铲掉杨怀锁7亩地500余棵正在盛产期的梨树的损失却只字不提。只要是对杨怀锁有利的事实,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没有做过任何调查, 自然也不会向法庭递交任何对杨怀锁有利的证据。就在审庭过程中,公诉人之一荆宝柱竟然离开自己的公诉人席位,跑到辩护人席前要求辩护少向法院提供一些证据。个中情由,实在令人费解。
??? 在庭审过程中,临猗县检察院没有向法庭提供当时县政府的“征地请示报告”,只是向法庭提供了山西省政府、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下达的两份征地批文,批文中并没有明确被征土地的四址。在向法庭提供的两份土地预证协议书中,竟然也没有明确被征土地的四址。而杨怀锁的证人温科仲、吕兔娃用证据证明被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保护的基本农田,山西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均无权审批的证词,却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临猗县政府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土地批文,目前尚不知情。从临猗县政府及公、检、法四家急于将杨怀锁关进大牢的迫切心情中,或许可见一斑。
??? 在庭审过程中,临猗县检察院对从该县政府购买土地的西安铁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基本情况却不知情,是否有房产开发的资质、是否办理有营业执照等均无提供证据,但却在法庭上以西安铁峰房产公司是西安一家大企业,推定该公司“应该”有相关资质和营业执照。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临猗县检察院提供了一份临猗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罗双林在公安机关的一份询问笔录,证明县政府统征土地时支付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3.4万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每亩4000元,这一标准是否合理暂且不论,即使按照这一标准征用杨怀锁7亩土地,也应补(赔)偿杨怀锁266000元。而庭审调查却查明应付杨怀锁的各种补偿费仅仅是80333.2元。剩余的185666.8元,究竟去了哪里,目前还是个迷。
三、判决结果
休庭之后,审判长王泽民再次要求辩护律师给杨怀锁做工作,只要杨认错,当庭就可以释放,但杨怀锁表态仍然太让“政府”失望。在临猗县人民法院2009年3月6日下达的(2009)临刑初字第22号“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载明了2007年西安铁峰房产公司“依法”受让临猗县人民政府统征土地365亩,同时也载明公诉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杨怀锁提起公诉,·当庭所举证据不足,征地审批手续存在明显瘕疵,不能确认西安铁锋房产公司的生产资质,并因此认定公诉罪名不成立。最终以杨怀锁7亩地500余棵梨树竟要求索赔 600万元,丧失理智,已触犯刑律,并“依照”我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对杨怀锁冠以“敲诈勒索”之罪名,将杨怀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
四、群众感言
??? 收到判决书后,当地的百姓也有了热门的议论话题,他们得到的启示是:法律就是橡皮泥,是由有权的人把捏玩弄的。有人说杨怀锁忘了“屈死不告状”的古训,结果反受其害;也有人说法官是怕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人,在临猗县县长面前抢了头功,而故意更改杨怀锁的罪名,显示自己的独到之处,以取得县长的另眼高看,是是非非,还是由大家来继续评说。
究竟杨怀锁及山西省临猗县这些被当地政府强行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平头百姓该到哪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期盼着热心的您给予帮助。
杨军 山西临猗猗氏镇 兴教坊队
杨怀锁儿子的血泪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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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杨军,是临猗县兴教坊村居民杨怀锁之子。前一段,我父亲因与西安铁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强行征地纠纷,被县法院违反法律事实,强行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至今已含急入狱近一年。最近,西安铁峰公司又纠集社会黑恶势力和不法公安人员,对我多次进行恐吓威胁。3月28日,铁峰公司挖掘机在我地里违法施工,我上前阻拦,社会闲杂人员强行我拉开。3月29日,我又去地里看护,下午五点左右,4个黑社会人员把我强行推上一辆白色无牌面包车,拉 东张黄河滩,威胁说:“再敢阻拦铁峰施工就把我扔到黄河里。”到晚上九点左右,又把我拉到一租住地,之后,县公安局七级派出所所长王军威胁说:“铁峰工程是我在干,你阻拦也不顶用,只会召来杀身之祸,只要你父亲承认错误,我可以找政府协商。”然后放我回家。我的父亲冤情重大,多次上诉未果,我和家人又受到黑势力的威胁,尤般无奈之下,向您如实反映情况,请您在百忙之中为我和我父亲沉冤作主。”
控诉人:杨军
????????????????????????????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律师的正义呐喊
杨怀锁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杨怀锁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共同担任被告人杨怀锁的一审辩护人,经征得杨怀锁本人得同意,参与诉讼,履行辩护职责。
???? 纵观全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临检刑诉(2009)第9号起诉书对被告人杨怀锁以索要梨树赔款600万元为由,将西安铁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正在施工的铲车拦住,并将铲车轮胎气放掉、柴油放掉、门锁损坏,使铲车在其地里停放长达八个月之久,造成西安铁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无法进行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杨怀锁无罪。
???? 现结合法庭调查查明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要求犯罪分子目的必须是为了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而被告人将铲车轮胎气放掉、柴油放掉的目的是怕铲车丢失,依法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 《刑法》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但本安被告人是在其承包的基本农田中种植的600余棵梨树被西安铁锋公司推掉,被告人感到地里时铲车上已无人,自己是个年迈体弱的老人,又怕铲车在自己地里丢失,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才放掉气和柴油,其目的是防止、避免铲车丢失,被告人也没有阻拦西安铁锋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且被告人在长达八个月的时间里看护铲车不丢失,西安铁锋公司在八个月的时间内也未来人要开铲车,被告人更没有阻挡不让铲车开走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而本案中西案铁锋公司不具备正常经营的资格,而且征地程序明显违法,毫无“正常产生经营”可言。
???? 1、西安铁锋公司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依法不具备正常的经营资格。
????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前提条件是破坏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本案中诉讼机关未能提供西安铁锋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必备的相关资质证书,因此依法不具备正常的生产经营资格,根本没有生产经营的资格。即使被告人存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那么被告人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 2、西安铁锋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领取在前,征地手续在后,征地程序明显违法,西安铁锋公司即使具有开发经营的主体资格,其取得土地使用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毫无“正常的生产经营”可言。
???? (1)征地程序明显违法。依据《房地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依据房地产管理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案中,西案铁锋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于2006年8月30日取得,而土地预征合同手续却是2007年1月15日,也就是说在违法取得使用权证书后才开始征地,明显违法。
???? 此外,庭审中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中载明的位置说明、四至、亩数以及面积,与土地审批手续中载明的内容与数据均不一致、
???? 因此,西安铁锋公司在被告人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不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2)被告人土地为基本农田,应依法经国务院审批。依据被告人与兴教坊村签订、并经临猗县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及温科仲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交售国家任务卡”、“农村特产税定额核定通知书”、“农业特产完税证”以及吕兔娃提供“果林证”,可知被告人与被告人相邻的土地均为国家基本农田,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基本农田征用时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但被告人土地被征用未经过国务院批准,依法不具有合法性。
???? (3)对被告人补偿不到位。本案案发于2007年9月18日,而依据对杨怀锁的补偿存单可知,2007年10月12日才对杨怀锁进行了补偿。也就是说被告人在2007年9月18日,将毁坏自己土地、果树的铲车气、油放掉时,被告人的土地补偿尚不到位,被告人的行为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4)征地时并未公示,且始终未征的被告人同意。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用土地的调查结果必须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却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经批准的征地事项还应当予以公示。本案中,征地前兴教坊村并未告知被告人有关征地的任何事项,且被告人得知被征地的事情后,自始至终都不同意土地被征用。因此,土地的征用程序不合法,被告人的行为系维护自己基本农田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
三、被告人为保护国家和自己合法权益索赔600万元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主管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保护基本农田,保护自己的口粮田,乃是对合法利益的一种捍卫,且其并非有目的性的索取600万元,其只是用以阻止西安铁锋毁坏基本农田,顶多算是方式、方法不当,而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放掉轮胎气和柴油的目的是怕铲车在自己地里丢失,而并非泄愤和其他目的,且在长达八个月的时间里西安铁锋公司并未去开铲车,被告人更无阻拦不让开车的行为;且征地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西安铁锋公司依法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在被告人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告人杨怀锁更不存在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另外,被告人的行为系对国家和自己合法利益的一种捍卫,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杨怀锁的一审辩护人:
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斌 冯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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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杨怀锁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 综观全案,我们认为临猗县人民法院以(2009)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采取扣押施工中铲车的方式,要挟西安铁峰房地产开发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索赔600万元,超出正当要求赔偿范围,实质是一种敲诈行为,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显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 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上诉人并未采取扣押施工中铲车的方式,要挟西安铁峰房地产开发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犯罪行为。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本案中临猗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征得上诉人所耕种的集体所有土地,上诉人承包经营期限未满的前提下,西安铁峰房地产开发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在即无合法营业执照,又无房地产开发资质,更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即用铲车将上诉人承包的基本农田中600余棵果树强行推掉,导致基本农田及水利设施严重破坏,被同村村民刑建设阻拦后铲车司机逃脱,上诉人赶到地时铲车上已无人。上诉人在与同村村民温科仲先后到公安局报案、法院起诉均被告知是政府行为不予受理铲车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上诉人才放掉气和柴油,其目的是防止、避免铲车丢失,且上诉人在长达八个月的时间里一边上访求助,一边看护铲车不丢失,西安铁峰房地产开发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在长达八个月的时间内也未来人要开铲车,上诉人更未阻挡不让开走铲车。因此,上诉人并无扣押铲车行为,更无原审判中认定的采取扣押施工中铲车的方式,要挟西安铁峰房地产开发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 二、上诉人杨怀锁在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物财务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根据已知事实,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事实是:西安铁峰房地产开发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在一无执照、二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三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即对上诉人的土地及财产进行肆意毁坏,致使上诉人家的果树600余棵被毁,西安铁峰房地产开发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侵权,属破坏生产经营的毁坏私人财物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西安铁峰公司应对其破坏他人财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上诉人据此xx有理由索赔,有权利索赔,索赔的范围可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索赔多少、每株按多少索赔,法律上并无明确具体的国家标准。显然,上诉人作为农民提出600万元索赔的主观意图显然是在维护自身权利,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使在索赔过程中出现一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也是一个正常人都可能发生的。而且对此,上诉人曾在事发后与温克仲先后到临猗县公安局立案、临猗县人民法院起诉,均被拒绝。显然,上诉人杨怀锁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或强索财物的目的不违法,被告人就不具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即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条件。
??? 三、上诉人在客观方面未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不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条件。
上诉人在客观方面没有任何威胁或者要挟西安铁峰公司的行为,上诉人在自己的财产(600余棵果树)被非法毁坏后,提出600万索赔,只是提出赔偿要求,而不存在以扣押铲车的方式要挟西安房地产公司交出财务,更何况铲车的全部价值尚不足以弥补上诉人土地及果树的损失,何来要挟之说?上诉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保护基本农田,保护自己的口粮田,乃是对合法利益的一种捍卫,且其并非有目的的强行索取600万元,其只是用以阻止西安铁锋毁坏基本农田,顶多算是方式、方法不当,而不具有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 四、依据本案事实,上诉人的行为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系对自身、国家财产的一种捍卫,系合法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依据本案事实,杨怀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宜给上诉人定罪处罚。本案中西安铁锋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征地手续的前提下,即对上诉人的土地及财产进行恣意毁坏,上诉人进行制止后进而发生纠纷,这xx是侵权法调整的范围,法律也赋予了上诉人拥有自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赔偿数额的多少xx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如果认为数额太高,xx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即使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但本案中西安铁锋公司却始终没有与上诉人正面对话,因此上诉人不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
???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法院将一个简单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违背了刑法的价值取向,若对杨怀锁的这种合法行为定罪处罚,显然不符合刑法的补充性、谦抑性原则,只有在民法、经济法、商法等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才有刑法加以调整,将一个简单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的被害人都当作被告人关押起来明显是在滥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违背了党和政府公正执法、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系对国家和自己合法利益的一种捍卫,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恭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并立即释放。
??? 上诉人杨怀锁的二审辩护人:
??? 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斌 冯正平
??? 二○○九年四月九日
记者的恳切建议
??? 综上所述,以“政治土匪”式的残暴手段疯狂欺民现象,虽然事情发生在山西省临猗县,但身上所折射出的政治怪异现象,确实在全国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凶残的“政治土匪”的欺民现象,像腐蚀性极大的“强硫酸”,在严重侵蚀着党的根基。像一只只每天打洞挖墙的“硕鼠”,时刻在挖空着“共和国大厦”的基础。像一把把锋利xx的刀剑,在深深地刺伤着全国13亿人民的心。像一包包烈性的****,在炸毁着一座座党和人民的“连心桥”。这些欺民的“政治土匪”,把党和国家的命运,搞的岌岌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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