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方针和程序应是非歧视性的,并以非歧视的方式对这些方针和程序加以实施。不得使用违反本文件的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人的认证申请。
2 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的申请人开放,不应附加不正当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应以供方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以及获证供方的数量作为申请和认证的限制条件。 3 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遵循的准则应是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是与其职能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所给出的要求。如需对这些文件在某特定认证制度中的应用作出解释时,则应由相关的公正的委员会或具有必要的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说明,并由认证机构发布。 4 认证机构应仅在拟认证的范围内规定其认证要求、进行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 5 CNAS-CC11 的2.1.1.3 中“如需……作出解释”这一规定宜限于那些被CNAS 承认的文件。CNAS-CC11 的1.3.2 和1.3.3 中的“体系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需指CNAS 承 认的对有关标准或导则的应用提供附加或补充指南的文件,同时参见本指南G.2.1.9 条。 在例外情况下,认证机构在满足CNAS-CC11 的 2.1.1.3 条要求的条件下也可自己发布补充文件。 6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应为该体系能满足规定要求提供充分的信任。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与GB/T19001 符合性的认证应证明该组织已在认证证书确定的范围内实施并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该体系运作其过程。 7指南G.2.1.2 中的“规定要求”就是指顾客和组织之间的商定要求。如果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遵循已认可的认证要求,并且按其声明的规范销售产品,顾客的采购行为即意味着同意这些“商定要求”。“商定要求”包括组织声称遵守的或强制要求组织遵守的“法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适用于组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法规要求通常也是顾客的要求,即 使顾客没有对此提出要求,在合同评审时仍将此要求视为隐含的要求。 8认证机构不应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如加速或拖延申请等隐性的歧视行为。G.2.1.5 CNAS-CC11 的 2.1.1.2 条要求认证机构的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但不包括认证机构未被认可的业务范围,或认证机构决定在某特定类别的业务范围对任何组织都不提供的服务。例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认证机构可将其服务xx于在某一特定地域内运作的申请人,或将其认证服务局限于已被认可业务范围中的某一技术领域或该领域一部分的组织。 9认证机构可提供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适当关联的产品符合性认证,或仅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0认证机构若依据不同于GB/T19001 的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来对组织认证,则这些文件应是可公开获得的。 11 CNAS-CC11 的 2.1.1.3 条中的“某特定认证制度”可包括特定行业的认证计划。 12 CNAS-CC11 的2.1.1.3 条提到的对这些文件的应用的规范性解释宜由作为IAFMLA 认可机构成员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按IAF 或其区域组织出版的指南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