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6月3日电(记者 周润健)《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召开的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获得表决通过。《条例》对农民教育培训的组织原则、发展规划、培训主体、经费保障、组织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农民教育培训包括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具有天津市农业户籍的劳动者,具有天津市非农业户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以及不具有天津市户籍但在本市承租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两年以上的劳动者,依照条例规定在天津市接受农民教育培训。
根据该《条例》,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
为了保障《条例》的实施,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也将主要用于“补贴参加农民教育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培训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改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三个方面。
《条例》{zh1}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经费的,未按规定对招收学员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截留、挪用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的”,将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