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房于1997年9月前建成交付使用,原告业主委员会为该小区建筑物所有权人,小区总投资为6820215余元。依照有关规定,按投资比例的2%计算,开发商应于预售房屋前将归业主所有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又称专项基金)”136404元交到洛阳市房管局银行专户代管。被告于2005年4月撤出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因实施维修需使用维修基金时,原告方得知被告未缴纳上述款项。双方经多次交涉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法律和洛阳市的有关规定,商品房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销售商品房,依法缴纳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其基于与全体购房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形成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性产生的法定义务。虽然其售房前应将该基金交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但全体业主依法无可争议地对该基金享有财产所有权等民事权利。被告违反规定,至今欠交该基金,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现该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为全体购房业主向房屋开发销售企业直接主张该权利,其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分析: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关于维修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全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房于1997年9月前建成交付使用,原告业主委员会为该小区建筑物所有权人,小区总投资为6820215余元。依照有关规定,按投资比例的2%计算,开发商应于预售房屋前将归业主所有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又称专项基金)”136404元交到洛阳市房管局银行专户代管。被告于2005年4月撤出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因实施维修需使用维修基金时,原告方得知被告未缴纳上述款项。双方经多次交涉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法律和洛阳市的有关规定,商品房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销售商品房,依法缴纳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其基于与全体购房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形成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性产生的法定义务。虽然其售房前应将该基金交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但全体业主依法无可争议地对该基金享有财产所有权等民事权利。被告违反规定,至今欠交该基金,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现该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为全体购房业主向房屋开发销售企业直接主张该权利,其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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