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我在东方网首页的新闻栏目里,又看到了一起暴力抗法案件:6月8日上午9点左右,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法院在市新兴二路龙山里54号,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宏生、廖凤娟夫妇执行买卖货款纠纷等案件时,被执行人突然从楼上向前来执行的法院、公安干警泼下硫酸,致使6名干警不同程度xx。其中长洲区法院院长廖克东、执行局局长吴志斌两名法官伤势严重:廖克东体表面积50%xx,属最严重的三级xx;吴志斌体表面积10%xx,也属三级xx,两人各有一只眼睛面临失明的危险。上午11点50分,梧州市委副书记刘永明赶到医院看望受伤的伤员,他指出:对这样的恶性抗法案件要严厉打击;并要防止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闹事。
一方面是执法干警被严重伤害,另一方面是市委副书记担心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闹事,这样的逻辑很耐人寻味。按理说,是案件的被执行人用极其残忍的手段,伤害了执法干警,并且造成了多名干警的重伤,具有基本是非标准的群众xx应该知道谁代表着正义,谁表现了罪恶,为什么刘书记在这个时候不能把全部精力放在安抚被害者和严惩犯罪者上,而是要特别担心群众闹事呢?难道有些群众是不讲道理、颠倒黑白、为非作歹、藐视法律的帮凶吗?如果刘书记的担心不是空穴来风的话,我们那些曾经满怀激情、充满热情地唱过《十送红军》和《八月桂花遍地开》等歌曲的老百姓,是什么原因,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对执政者从原来的热爱、热心、热情和热烈,变成了现在的冷淡、冷落、冷漠和冷酷呢?
我才写了一篇文章《司法邪敲警示钟》,谈了我对司法界层出不穷的邪恶事件的深深忧虑和拳拳担心。没想到那么快,警示钟就如此震撼、如此强悍、如此惊天动地、如此震耳欲聋地敲响了!
我在此文中特别提到了核心原因,那就是中国的经典比喻“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那么,坚冰是怎么形成的呢?我要先引用我在此文中的一些观点。
上视的新闻聚焦栏目《七分之一》,又一次把焦点聚集在了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法院执行庭法官陈本涛向武汉憬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索贿一案上。现在已经听多了、听惯了、听熟了、听麻了各类赃款的{jz}数额,对几千万甚至是上亿元的赃款,早就不觉新鲜了的观众们,不会对1.9万元的索贿款有太多的兴趣。可是,它所发生的场合和它所产生的方式很让我们吃惊:俗话说做贼心虚,偷来的锣鼓敲不得;可我们看到的贪官却大摇大摆的,一副天不怕、地不怕的样子。执行庭法官陈本涛明目张胆地在法院的办公室里,xx不避讳其他法官的进进出出,直接了当地向当事人索贿;难道在法官陈本涛看来,在潍坊市坊子区法院的其他法官看来,索贿已经那么地驾轻就熟、熟能生巧、见怪不怪和习以为常了吗?坊子区法院在充分表现了他们司法素质极度低下的同时,也生动形象地给我们演绎了一个原本枯燥乏味的成语—无法无天。
与这一案件构成姐妹篇的,是另一起新闻事件:1999年5月,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被无辜地牵连进了当地的一起无头尸案;一年以后,无能为力的警官明知此案有疑却破不了案,抓不到真凶,又急于完成任务、邀功请赏,于是,可怜的赵作海被屈打成招,押入大牢;随后是妻离子散、房倒屋塌。非常巧,比赵作海早五年,1994年年初,湖北的佘祥林同样是在有人失踪又发现了无名尸之后,被司法人员枉法嫁接、投入大牢;也同样是在蹲了十年大狱之后,原先被认为无名尸就是失踪人的失踪人回来了,才得以洗清冤屈、重见天日的。
这两起案子,更准确地说,是这两类案子,这段时间集中冲击着媒体,它们共同诠释着我们经常说的贪赃枉法中所包含的两层含义:前者是典型的贪赃,后者是典型的枉法。问题的深刻性还不仅仅在于这两种现象的巧合和汇合,而在于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里,原本就有的对司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系列措施,为何显得如此的软弱无力、弱不禁风、形同虚设和不堪一击呢?
陈本涛索贿案,如果不是当事人——武汉憬鑫源贸易公司智勇双全的女老板陈芹,果断地偷拍取证,这种早就不是新闻了的司法“潜规则”,能大白于天下吗?陈芹女士说得好:“这种事你们做了远不止这一次,只不过这次被我抓住了”。而赵作海、佘祥林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案,非要等到当初定他们罪的“死人”复活了之后,他们的冤屈才能得到昭雪吗?我们的司法公平究竟靠的是一种必然的国家制度来保驾护航呢,还是更多地靠一种偶然的个人行为,凭个人运气来自认倒霉呢?
一旦老百姓发现:原本认为该说句公道话、做个公道事、维个公道权或是断个公道案的司法制度,其实并没有那么公平、而是不太公平、太不公平或是很不公平,甚至是更加严重地张冠李戴、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或是助纣为虐的话,问题可就严重了!因为大家都知道:常态得不到发挥,就会生出变态来。这不是耸人听闻,远近的例子都有:2008年,28岁的北京青年杨佳上海袭警案和今年6月1日才发生的46岁的湖南永州零陵区邮政分局职工兼保安队长朱军枪杀法官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表面上看来,以陈本涛为代表的司法索贿案件,以赵作海、佘祥林为代表的枉法判决案件,和以朱军、杨佳为代表的玩命血拼案件之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我却能明显感到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和紧密联系。正是因为有太多山东内外的司法脏官做了太多贪赃的事,正是因为有太多类似的河南、湖北的公检法官员做了太多枉法的事,才使得有太多的杨佳和朱军们,在现实当中看不到司法裁量的公平正义和光明前景,他们才会把出气和复仇的希望寄托在自己身上而不是法律身上,他们才会有一拼了之、死而无憾的心态。
昨天的广西惨案,是不是也有此类正人不正己的铺垫呢?首先,我要说,代表国家执法的司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遭到了用泼硫酸这种极其残忍的犯罪手段的抗拒,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为我们国家的法律被藐视、被轻视、被忽视和被敌视而感到深深地愤怒;可是,另一个方面,我又不能不想到,我们的司法人员整体给老百姓的印象中,有多少诚信、有多少公信、有多少自信、有多少威信,能让被执行者感到正义的威力,法律的尊严、国家的威望和违法的震慑呢?我们的依法、守法、执法和维法的环节中,又有多少能让案内人和案外人感到心服口服、公平正义、浩然正气和斩钉截铁的呢?想到这儿,我原本的怒中又生出了很多的悲来。法律的尊严当然要维护,国家的威严当然要捍卫,可是,尊严或是威严是怎么来的呢?仅靠外力就能实现吗?我们上上下下的司法人员,应当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让别人尊敬和尊重的前提,首先是自尊和自爱;树立威信和威望的前提,是与之相对应的言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