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出台新政策_香港进出口交流_百度空间

对于进口,香港进口行业,这个33号公告无非是一个重磅xx!7.1之后何去何从!还真不知道!!重要的是第四条,要想知道区别,对比下废除的条例就知道!

公告原文:

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xx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7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修正)

{dy}条   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xx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第三条   进出口的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价购还是免费提供的,均应由接受和发送单位或其代理人(或携运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验放。

     第四条   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和企业进出口的货样和广告品,海关凭其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

     第五条   对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以外的企事业单位进出口的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海关凭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和其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经海关审核,数量不合理或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海关

凭经贸管理部门审批证件和其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

     第六条   对于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述进口货样和广告品中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经海关批准者外,均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第七条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注)

     注:该条规定已分别于1994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起调整,参见本书第51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策的公告》,本书第52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第八条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符合下列情况,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的,不论价值大小,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一)无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的;

     ()用于分析、化验、测验品质并在上述过程中耗费掉的;

     (三)属于来样或者去样加工的。

     第九条   下列进口的货样和广告品,不论价值大小,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照章征收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各种机动车辆,自行车、手表、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收录机、电唱机、照相机、家用电冰箱、家用缝纫机、洗衣机、复印机、空调器、电风扇、吸尘器,音响组合,录

像设备、摄影机、放大机、放映机、计算器、电子计算机、电子显微镜、电子分色机以及上述物品的主要零部>

     第十条   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进口货样和广告品,有关单位如需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应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且按章补纳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十一条   禁止假借货样和广告品的名义,非法进出口货物和个人物品。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的行为,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

《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有了进一步发展,商品价格亦已发生变化,原《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每次总值人民币二百元的免征税款额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决定从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适当放宽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免税额,将原办法第七条改为: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请对外公告。

附件:公告稿

                    一九九○年八月九日

  接海关总署通知,对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七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修改为:“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上述修改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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