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年前xxx多出巨款被判归还并利息的思考
事件回放:
今年32岁的李军老家在福建,2003年从老家来到乌市经营一家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生意一直没有起色,勉强维持。
2005年5月24日下午,李军到银行取完钱后,查询了一下自己的账户余额,取款机上跳出的数字吓了他一大跳,卡上竟无故多出了84万元。
这是谁的钱,怎么会出现在我的卡里?又惊又怕的李军百思不得其解,{zh1}得出一个结果:可能是谁把钱误打到自己的账户上了,那个人肯定会很快找到这笔钱的下落并要回。所以,他一分都没有动。
紧张和焦急中,李军等待着有人前来要款,他也多次查询银行账户,84万元一直还在他的卡里。就这样,一个月过去了,始终无人找他。
觉得可能没事,李军开始一点一点地从卡里取钱,几个月后将钱全部取出。之后,他将其中一部分钱投资到自己的机械配件销售部,剩余的钱则带回到福建老家,买地盖房,并很快与女友结婚。在资金的注入下,李军在乌市的生意有了起色,他则来往于乌市和福建,照顾生意。一来二去,两年时间过去,李军也渐渐淡忘了意外之财的来历,直到2007年的{yt},乌市某银行工作人员突然出现在他眼前。
两年后银行追款
原来,银行接到自治区某单位反映,本该2005年就到账的一笔84万元款项两年后都还没到,银行于是开始调查此事。
当年的打款记录显示,汇款单位在银行以通存方式将一张84万元转账支票存入自治区某单位账户中,结果银行工作人员误将该款项存入李军的销售部。
银行工作人员来到福建找到李军,要求其返还当年误打进他账户里的钱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起初,李军不愿还这笔钱,银行遂将其起诉至乌市沙区法院。
2008年1月16日,经法院调解,李军与银行方面达成协议:李军归还银行84万元以及该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利息等费用合计893797.32元,2008年6月30日前归还40万元,其余款项于2009年7月归还完毕。
刚开始,李军还款还很积极,按约定向银行还了40万元。可是到后来,他开始拖延还款时间。无奈,该银行向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局的再次调解下,双方又达成了一个还款协议:李军从2010年3月起每月最少向银行还两万元,至2011年4月30日前剩余的款项全部还清。
许霆案回放
2006年,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许霆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后,xxx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随后先后取款多达一百七十一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
由于许霆{dy}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中提取的,所以不被法院认定为盗窃,而其余一百七十次取款,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自动扣款的174元,也不被视为盗窃。因此,法院{zh1}认定,许霆实际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7.3826万元。
2007年4月24日,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捕归案。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年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市中院重审开庭。法院仍然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万元。
思考
{dy}:应该得到收款的组织有权向银行索赔。当然银行有追溯权。
第二:李军赔偿的利息应该归某单位所有,而不是银行。
第三:某单位应该有权向银行提出赔偿没有及时收到款所带来的其他损失。
第四:银行向李军的要求权应该有时效限制。
第五:如果巨款被李军挥霍或改善生活支出而无力还款,原收款单位就自认倒霉,银行不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许霆也应该是不当得利而不是盗窃。
第七:银行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受到组织处理。
第八:这84万元巨款为何两年了才被追回?应该收款的单位两年都没有与付款单位联系?当初这笔款到底应该汇给谁?为什么要汇?这里面有没有见不得人的秘密?是否可以与腐败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