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6日至8月5日,被告人姚开山伙同柳杰锋、刘刚、宋杨、姜君华、刘海波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阿尔法社区二期小区,为垄断市场,通过殴打、辱骂、恐吓等手段驱赶为业主送货的人员并阻拦、砸毁送货车辆,迫使小区业主从其处购买装修用的水泥、沙子;同时,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业主接受有偿搬运服务。经查,经营所得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余元。
卖的被告人柳杰锋、刘刚、宋杨、姜君华、刘海波分别于2009年8月5日、8月11日被通州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姚开山于8月23日到通州分局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开山、柳杰锋、刘刚、宋杨、姜君华、刘海波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姚开山、柳杰锋、刘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一、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杨、姜君华、刘海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姜君华、刘海波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悉本案将于近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