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断裂”“摔伤”孰先孰后?_樂樂_新浪博客

    乐乐:该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同类案件在工伤认定中也会出现。如本市就发生一起下班途中发生单车机动车事故,死亡职工家属认为,是发生事故致死;而用人单位则认为职工本身患有很严重的高血压病史,并且拿出发生事故之前,住院xx高血压没病愈后强行出院的病历。究竟是“发病”致“事故”,还是“事故”致“发病”无法查清。好在工伤认定,有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最终认定“事故”致“发病”,属工伤。

 

 

“断裂”“摔伤”孰先孰后?

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审结一起摔伤纠纷
日期:2010-05-27 作者:史建颖;郭剑烽 来源:新民晚报

    唐女士在拉开小区底楼的防盗门时把手突然断裂,倒在台阶下的绿化带受伤。长达一年多的xx后,唐女士将小区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余元。庭上,是门把手断裂导致唐女士摔倒,还是唐女士先滑后拉把手致把手断裂后摔倒,成争议焦点。日前,嘉定法院南翔法庭一审作出判决,由置业公司赔偿唐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60%共计59598.76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置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7年7月的{yt}上午,嘉定区丰庄路一小区居民唐女士回家欲拉底楼防盗门把手时,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防盗门拉手突然断裂,身体失去重心的唐女士随即从台阶上滚下来,受伤无法爬起。随即,唐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唐女士股骨粗隆间骨折。之后,唐女士及其家人多次找到小区置业公司,希望其就未能维护小区共用设施完好的失职行为赔偿唐女士所受的各项损失,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唐女士将小区置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置业公司抗辩称,打开防盗门所需的力量尚不至于使人摔倒,而根据资料上的记载、门把手断裂的痕迹等分析,唐女士系先滑倒后拉门把手,门把手断裂后致其摔伤,并非是门把手断裂导致唐女士受伤,因此唐女士受伤与置业公司无关。    
    那么,唐女士是先滑倒再拉断扶手以致摔倒,还是因门把手断裂导致摔倒?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事发当时不下雨,台阶不湿滑,而事发时唐女士身体状况良好,根据防盗门台阶的地形及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可以排除唐女士自行摔倒的可能。因此唐女士因拉拉手致拉手断裂进而摔倒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事发前该门把手就已松动,居民安全存在隐患。被告作为置业管理公司理应通过定期巡查发现隐患并予以整改。而原告唐女士作为置业使用人,既然已发现拉手处于松动状态,本着对自己健康权保护的角度出发,理应及时向置业管理公司报修。由于原、被告的不作为,导致事发当天安全隐患仍然现实存在。然面对安全隐患,原告理应更加审慎。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原告唐女士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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