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是发生在去年。2009年8月21日,中国石化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及股权的议案》。根据该议案,中国石化收购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石勘院、石科院、北化院、上海院、抚顺院、青岛院等六家分支机构的全部资产,以及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兴普公司、北化研设计院、青岛阳光、抚顺环科公司、物装公司等五家全资子公司的{bfb}股权。收购对价共计人民币3,945.81百万元。其中,六家研究院全部资产的收购对价共计人民币3,110.16百万元;五家有限责任公司{bfb}股权的收购对价共计人民币835.65百万元。
针对上述业务,资产管理公司将所属五家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给中石化股份公司并不需要征收任何流转税是一个非常清晰的事情。但是,对于转让六家分支机构全部资产到底是否需要征收流转税却并非一件特别清晰的事情。索性,利用中石化的大企业又是,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了《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研究院整体注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6号)对此予以明确,批复指出,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反映,为进一步调整石化集团产业战略布局、优化资源配置,2009年,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资产公司)下属北京化工研究院、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和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等六家研究院将其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业务整体转让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现将上述行为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石化资产公司所属六家研究院向石化股份公司整体转让其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和业务的行为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上述规定并未对中石化给与特殊照顾,基本上是沿袭了过去一贯的政策。但是,很遗憾,对于转让全部产权官方并未有特别明确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