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协议书
甲方:冀州镇人民政府
乙方:冀州市日上房地产有限公司
丙方:冀州市冀州镇村委会
经甲乙丙三方同意,现就利用甲方代管的丙方湖滨大道南侧(32.4467亩)及少林武校男(22.9845亩)预留建筑用地置换商业店铺的相关问
题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协商取得甲方代为管理的丙方预留建筑用地使用权。一方有权将预留地及本方原有的土地统一规划建设。
2.乙方在滨湖大道南侧及少林武校男,紧急大街东侧,洛津路北侧为丙方五场建设沿街门店(门店标准:12*3.5米)其中滨湖大道南侧约
160米,少林武校南,金鸡大街北侧约70米及洛津路北侧约136米,一二层门店(建筑面积共8800平方米--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归丙方所有,
其余建筑面积归乙方所有。
3.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门店。其中滨湖大道南侧约160米门店(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交付,金鸡大街东,洛津路
北侧206米门店(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应在2012年12约31日前交付,如一方违约应按当年同地点门市租赁费对丙方赔偿,交付标准达到通水,
通电,通暖,通网线,及电话线。并在一年内办理房产证,土地证。(1)门店内部要求地板采暖,xx防滑地砖,内墙刮腻子(2)每间门市
安装防盗门及塑钢或铝合金门窗(3)二层设有卫生间,座便器,脸盆,厨房。
4.在金鸡大街东侧,洛津路北侧预留建设用地(22.98450亩)的开放过程中,除门店占地以外的预留建设用地归丙方所有。
5.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家协助乙丙方共同到冀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置换手续。
6.同意乙方在门店后盖储藏间,南北尺寸从洛津路中心往北不能超过48米。
7.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