瞬雨.铂刻CTO@MirrorCity » 电子商务:《暂行办法》合乎时宜吗?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上周出台后,电子商务领域将从7月1日开始推行基于审查和登记的实名制。其实,如果作为一种打击假冒伪劣、抑制商业欺诈的措施,我相信老百姓和广大的网店业主都欢迎工商部门有一种服务性的作为。不过,在这个时候出台这样一个办法,时机是否成熟?是否会抬高电子商务的门槛?我认为都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针对该《暂行办法》的推出,网络评论和媒体分析不少都认为,继实施网店实名之后,接踵而来的很可能就会是网店赋税。虽然这还只是一种猜测,但也不无道理。借用风险投资界的一个提法来说,经过了十来年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已经从“种子期”发展到了“成长期”。如何让其成长得更好更健康?我们都知道,即使主体不是个人创业者而是企业,当其专注的是互联网、软件设计、新材料新能源开发等缺乏前车之鉴的新领域时,国家会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和扶持、税务上予以减免,以鼓励它们对新生领域的探索、发现和由此创造出的正向社会价值。另外,对于缺乏自主生存能力的个人,国家也要进行救济和帮助;即使是有了一定生存能力的个人,国家也会在其经营和所得能力不强的时候予以免税(个税起征门槛)。那么在网店实名开始实施之后,其后续的相关规定会不会与国家上述政策格格不入,就成为我们最关心的问题了。

其次,从全球电子商务监管角度来看,美国对此也仍有顾虑,担心过多干预市场自由,至今处在立法研究和准备阶段;而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则相对完备,无论在立法的思路、内容,还是实施的细节规范上都是比较先进的。在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的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中,有一个值得注意和借鉴的地方,即电子商务的“所在地”并不是指网站的技术所在地和网站被访问的地点,而是其从事经济活动的地点。相比之下,《暂行办法》第23、30、33等条款中将监管职责落实到“县级以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样的做法,无疑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更进一步的,电子商务无论从实现手段上、交易过程还是发展特征上,都涉及了太多的信息化内容和技术变革的不确定性,其范畴远远超越了传统的商业领域;所以即使工商总局在对《暂行办法》做出的答问中强调了“全国一体化监管”,我仍然认为,由工商总局来制订电子商务的监管办法,实际有越厨代庖之嫌。

在《暂行办法》的答问中,还涉及了市场主体准入、商品准入等若干“准入”要求。在我看来,虽然监管部门并未强制要求所有网店办理,但仍很可能会抬高电子商务市场的门槛。前不久,国家刚刚出台了民间交口称赞的“新36条”,即《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虽然“新36条”没有从细节上涉及电子商务,但之所以被老百姓广泛称道,是因为它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只要“未明确禁止”则“鼓励”。相比之下,工商总局希望在电子商务领域设置这样那样的准入要求,实在可以说是局限于传统的监管思路而裹足不前。

在网络交易出现欺诈的时候,实名制确实能够追根溯源,找出不良商家。这是众所周知的好处。在网络交易出现欺诈的时候,实名制能够追根溯源,找出不良商家。这是众所周知的实名制带来的好处。但是,对于很多网店来讲,也许个人创业只是一个有趣的尝试,并不希望受到更多的身份监管。实际上,适当的做法是监管电子商务过程中的商业行为,而不是监管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身份。而监管商业行为这一点,可以更多地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第三方支付正式在这一点上有效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从近几年的效果来看,第三方支付已经有效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所以如果限制措施过多、注册审批程序过于繁冗,导致市场门槛提升,人气减少,实名制在当下就远非必要。

电子商务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初步发展,已经形成了它在个人消费、商业重构和监管策略上的矛盾对立。随着支付手段的完善,电子商务依靠自身的力量逐渐克服了诚信瓶颈的制约,却在价值观念和行为构造上遭遇了监管冲突。电子商务的自律完善是令人可喜的,却是一种摆脱传统监管模式的挑战。北京市工商局2008年出台类似的规定,所遭遇的强烈抗议和反对恰好就反映了这一点。在互联网经济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时候,包括工商、税务、质量监督在内的监管部门不应该步步为营、强化自身的专制特征,而是应该不断学习和进步,丢掉自己不合时宜的历史和传统,用服务和开放进步的姿态去迎接变革的冲动。

互联网经济将不再有中心,有的只是边缘和交互,监管措施在这样疯狂的发展速度下面,只有放弃曾经因为传统工具和传统意识塑造的结构性霸权,转而用更多的话语沟通和有效的措施去打破界限,才能推进电子商务的理性发展。

本文为6月7日《环球时报》特约时评,刊发标题《小心网店实名抬高市场门槛》(有删节):
电子商务:《暂行办法》合乎时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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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瞬雨
技术经济观察家,自由评论人

特约评论员:《环球时报》《中国文化报》
专栏:《当代经理人》《互联网天地》《新财经》
特约撰稿:《传媒》《软件工程师》《投资与合作》《中国计算机报》《通信产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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