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啊!……我们比赵作海还冤啊!…… 当一些世界通公司代理商看了赵作海事件之后发出这样的慨叹。这是些什么样的代理商?怎么会发出这样的声音? 这事还要从2009年7月1日说起,江苏省镇江公安局在国家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兵分三路,以“涉嫌非法传销”的名义,一举查封了香港世界通公司在中国大陆下属的三家企业。这三家企业都有正规的运营执照和手续,其中深圳和长春分公司主要研发和经营Link—World手机软件业务,儋州分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镇江市公安局同时将这三家企业的资金全部冻结,并将其中近7亿资金转移到自己名下,据了解已经有部分该公司的资金以办案需要经费的名义被镇江市公安局挪用。该公司也因被查封,服务器被当做“非法传销的证据”取走,网络交易中断,损失惨重。同时也有32万之众的代理商因为这一事件,投资化为泡影,生活和精神受到巨大打击,有的负债累累,有的成了公安机关的追捕对象,一夜之间成了犯罪嫌疑人。至此引发了众多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发人深省。 此事件在网上引来广泛的争议,重点围绕“手机软件是不是有技术含量?”、“世界通公司的经营模式能不能构成传销?、“公安机关查封前是否有确凿的证据?”、“查封前是否有工商部门的认定?”、“世界通公司不在镇江市公安局的管辖范围,为什么由镇江公安局来执法?”、“长春、海南等政府、人民日报等媒体都对世界通公司做了大力宣传,该不该负法律责任”、“公安部在2009年2月春节联欢晚会上还在大力宣传世界通公司,7月份就被认定为传销公司,这是一种什么行为?”等等,都成了事件的焦点,这些问题确实经不起推敲,在很多方面警方的理论都站不住脚,最主要的问题是世界通公司违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警方说不清楚,大部分都是理论上的推断和主观臆断,整整调查近十个月,至今也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目前此案已经提交到检察机关,正在审理当中。 此时,会有人问我,世界通公司的代理商怎么会比赵作海还冤?他们之间能比吗?正常情况下,我们的注意力都关注到事件的自身问题上,很少关注因这一事件引发的社会和法律问题上。世界通公司是被xx摧毁了,警方很高兴,又破了一起大案、要案,可谓名利双收,先不管是不是错案,公司没有了可以重建,可众多代理商的痛苦遭遇有谁来管,他们的损失有谁来买单?代理商是受害者还是违法者,怎么来界定? 在这一事件当中,众多代理商是{zd0}的牺牲品,他们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赵作海的是被屈打成招才承认“犯罪”的,可世界通的代理商是稀里糊涂地被打成“传销份子”的。他们在投资世界通这一项目时,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大部分的代理商是经过严密地考查该公司后才加入的,是不是一家合法公司?很多人都经过实地考察,看了公司相关合法的手续。大部分人也是看了公司老总随{gjldr}出访、{gjldr}和公安部领导接见老总、公安部为公司颁奖、老总出度亚洲博鳌论坛年会、人民日报的整版报导等宣传后才大胆投资世界通公司项目的,并且严格按《公司合同》进行市场推广的,公司也是按合同xx承诺的。可谁也没有想到,在7月1日开始恶运就降临到他们的头上,一夜之间被变成了“传销份子”,面临着被通辑、拘捕、关押、审问、巨额罚款等现实,这一下就打破了他们原有的正常的生活,精神承受巨大压力。据初步统计,已经十余人因承受不了巨大压力和因些而引发的疾病相继死亡。还有众多的人员变卖资产,还要偿还借款、xx,痛苦难言。因为损失惨重,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低级代理商告高级代理商的事件,有的立案调查解决,有的私下解决。这些高级代理商的收入,被定为非法收入不仅要全部没收,还要交巨额罚款和面临牢狱之灾等等。有的代理商因无法面对现实,只能选择远离他乡,隐姓埋名,来躲避打击,至今下落不明。这样的问题比比皆是。可以说做为代理商本人来讲,谁都不想有这样的结果,谁都不想违法,可在这个案件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就是司法混乱、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由镇江公安局查封世界通公司引起的,由此而发的深层次问题,不能不引起重视。 违规执法的问题。这个问题说起来,很让人吃惊。先是镇江公安局在查封过程中就存在很多争议,一是查封世界通公司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传销条例》还是《刑法》中的组织传销罪?在查封前有没有工商部门的认定?至今解释的非常糢糊,现了解的犯罪证据没有说服力。在法律上任何犯罪讲的是犯罪事实,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可此案相关人员,在案发前没有携款出逃、非法转移资金、偷漏税、高管大肆挥霍资金等问题,客观上也就不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但警方资金链断裂说法站不住脚,资金链将来断裂并不代表现在就断裂,在法律上这种说法没有法律效力。 最有争议的是销售模式的问题,世界通公司的销售模式,可以说和一些直销企业的模式有些相类似,但也有本质区别,那就是北大王建国教授的IP理论,以及多层分销的模式,对待这种新型的销售模式,国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来规范,那么拿老的法律条文来生搬硬套,很难准确认定。最关键问题,就是这种模式符不符合现今国家的法律?其核心就是这种多层分销的新型模式能不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
警方对于这种销售模式从开始就盲目认地定为传销,这里面争议颇大。但我认为世界通公司有相关法律专家的多次论证,有说服力。至于软件有没有科技含量,这个需要xx部门来认定,我无法评论。二是此案的受害人是谁?警方至今也没有说明这方面的问题,但事实受到{zd0}危害的就是世界通公司的代理商,他们在经济和精神上损失都很大。这里面离婚的、大吵大闹的、债主逼着要钱的、xx还不上的非常多。有的可以说是家徒四壁,已经无法生存。这里面代理商的身份既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受害人,非常特别。所以说,警方在查封前并没有可靠的有说服力的证据,在没有工商部门的认定下就将一家企业给查封,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是不是乱用职权?其次,正是由于镇江公安局这种不负责任的办案做法,导致很多地区的xx以此为依据,乱抓人、乱罚款现象比较突出。例如:湖南省攸县公安局的刘艳武,先是要求陈xx等6人每人交6万元,{zh1}以每人2万元共收了其中4人的8万元了事;江西吉安县公安局经侦队罗伟群,收了李xx20万元“非法收入”;江苏宝应县公安局经侦队倪夕永、董民,扣押了xxx存有60万元的xxx,又收了9.5万元“保证金”,扣押了朱xx18万元;广西霍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汤志伟、陈国桥,先向xxx等4人每人开出15万元的罚单,后以向其中3人共收了10万元了事;云南保山市公安局经侦队段宏亮,向李xx等3人共收了 9.15万元,其中3万元是强行为xxx介绍律师收的律师费;陕西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分局经侦队李晓燕、孙xx(副队长)向xxx等3人共收了8万元,其中7.8万说是“罚款”,另2000元是供他们自己用的;湖北襄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向xxx收了20万元“赃款”,扣了一辆车顶30万元(这辆车 后来被改挂鄂o0085号牌照办案人自用了);广西宾阳县一名执法者嗜赌,早先揪住代理商xxx夫妇,收缴了12万元,11月下旬又赌输了,于是又重新抓捕该夫妇逼着交钱。而且关人、收钱不出手续,如上述被关押、被索要不同名目款项的事实,大多未出手续。以上这种做法无形中把代理商拖入苦海,承受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很容易引发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司法判定存在诸多置疑。以上代理商还是比较幸运的,他们还没有被起诉到法院,可些地区的代理商就不幸了,他们被起诉到当地法院,被罚款,有的甚至被判刑。例如:2009年11月18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对该县三个“世界通”传销人员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世界通”广告点击业务的名义,聚集他人购买点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三名“世界通”非法传销分子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王某、江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六个月,并分别处以一万至两万元的罚金。从2008年10月31日至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江某、陈某通过各种形式向亲友推销“世界通”广告点击卡,购卡总金额为377264元,分别得赃款14000余元、12000余元、6000余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聚集他人购买“世界通”点卡并发展下线谋求巨额利润,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三被告人对本案“世界通”公司的认知能力较差,主观恶性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去年12月8日,湖北十堰市工商局将“世界通”在十堰的代理商屈某、屈某某涉嫌传销犯罪的案件移交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今年7月22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集中行动,将“世界通”在十堰地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一级女代理商彭某、李某、黄某抓获。 警方查明,去年2月份以来,彭某、李某、黄某与“世界通”签订合同,成为该公司在十堰地区的软件代理商。3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打着推销互联网终端服务技术软件系统的幌子,通过网络及其它形式邀约人员加入,以销售软件卡的形式收取“入门费”,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和级别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非法获取巨额资金回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目前当地检察院已将此案提交到法院。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在这里我想问一个问题,对以上案件的法院判决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当今的法律规定?这两起案件都发生在镇江公安局查封世界通公司之后,针对世界通代理商的刑事诉讼案件,依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首先,镇江公安局已经以“涉嫌传销的名义”将公司查封,并进行了立案调查,是先,在镇江人民法院都没有做出定性判决之前就做出了判决是否正确?只有在镇江人民法院做出世界通公司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两法院对代理商的违法判决才能成立。那么你现在就做出了判决,是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镇江人民法院判决世界通公司无罪,关押人员被无罪释放,那这样的话,两个地区的判决不就成了冤假错案了吗?其次,在这一同一类型的案件中就存在着标准不统一。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决的,而湖北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是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起诉的,同一个案件不同的罪名非常可笑,是中国的法律不健全,还是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基本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式监督:有公检法三家司法程序的同级监督,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两头监督。但出现这样的问题,怎么来解释。建议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法院对近几年已经经办的案件进行自查自究,查找有没有在经办过程中存在冤假错案,认真加以改正。 在刑事案件中,应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刑法所确定的原则,排除非法证据,逐步将办案过程与结果透明化,强化对办案过程及结果的监督,实施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在此案中很多代理商都讲“我没有传销!”并拿出很多事实证据来说明,尽管在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阶段,但这种声音还是没有引起司法部门,特别是法院的重视,最终还是作出了生效判决,这个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代理商与公司签订的法律合同是否有效?代理商是否承认是受骗后才做世界通业务的?据调查了解很多代理商不承认自己是受骗上当,是认可世界通公司的软件和产品的。这就充分说明此案有很多地方与警方所说的事实不符。也说明警方在办理此案中,没有确凿证据。据了解,此案在早先提交到镇江市检察院过程中已经两次被镇江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驳回。看到这种情况,镇江市公安局虽又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但案件实质一直没有进展,又变换手法,将此案又提交到镇江市检察院下属的京口区检察院,不知道是出于何目的?这是在迅速办案还是在拖延时间?在这里,很多代理商是看了世界通公司的老总随{gjldr}出访欧洲四国、{gjldr}和公安部领导接见老总、公安部为公司颁奖、老总出度亚洲博鳌论坛年会、人民日报的整版报导等宣传后才决定和公司签订合同的,这个为什么不能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还有长春、海南两地的政府以招商引资的形式进行扶持,做为合作项目,他们出台相对完善的政府文件加以保护,难到这些政府也参与了传销?很清楚如果世界通不是合法企业,就是有再高的利益驱动,也没有人会做的。这个也充分说明世界通公司的是受国家《企业法》保护的合法企业,其合同也是合法的。如果营销模式有问题,首先要有工商部门介入监管,责令整改,而不应该一下子造成瘫痪,镇江公安局是不是存在越权办案的问题。何况至今为止连工商总局的定性文件都没有,在法理上就已经输了。 赵作海是迫于警方的严行逼供,不敢申诉,最起码能找准门。而世界通的代理商是在生活异常困难的情况下,就象无关苍蝇,到处乱闯,连门都找不着。有的虽找到了门,但迟迟不见解决,已经心灰意冷。特别是在公司高管全部被抓下、无人组织维权的情况下,一些代理商自发的组织大家维权,号召大家捐款聘请了律师。很多代理商一路上是馒头、咸菜到北京,到长春,到当地相应政府去反应事实真相,可都得不到明确解决,至今案件一拖再拖,很多代理商已经无法承受生活、经济、思想上的压力,已经步入绝望的境地。现今,赵作海已经拿到65万的国家赔偿,国家慷慨解囊,付款神速,双方都笑了,貌似握手言和,冰释前嫌。可世界通代理商至今都不清楚他们的损失由谁来承担?他们大多都是几万、十几万、有的上百万的损失,很多人已经无力偿还xx、借款。在这里,我想问,他们的损失由谁来承担?他们自身有什么过错吗?至今也有部分代理商,还是在被关押,仍在被受煎熬。有没有那级政府能主动站出来为他们说话,尽快解决这个案件。镇江公安局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在很多方面不尽人意,主要是办案效率不高、挪用世界通公司资金、证据不足、在网上封杀代理商维权文章和博客、不安执法程序办案等问题,如果不加以认真解决和纠正,事必要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办理,损害群众利益。 我想起一句顺口溜: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此案已经把镇江公安局拖入死水,是进退两难。一个不愿打,一个不愿挨,种种问题的背后却发人深思。一个原本简单的案件,却在司法部门手中变得复杂棘手。为了掩盖一个错误却制造了更多错误,每个细节都在降低着公众对相关部门的公信指数,“宁可错杀,也要错办”的主观意识让公安系统蒙羞,公安不会错?公安那有错?不知道有多少个这样的想法,让“赵作海”样的问题频繁出现,倘若司法不能独立审判,那么人人都可能成为“赵作海”。在世界通案件中,镇江市公安局长是镇江市委副市长兼政法委书记,公检法一把抓,那么谁能保证案件的公正性,让人怀疑。如果监督在“潜规则”下成为一团和气,就难以在互相制约中实现办案的公平、公正和准确。结案不过是两种形式,一个是变更强制措施,放人;一个是法院作出判决。不论世界通结局怎样?此案件已经给众多的老百姓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也给许多领导深深地上了一课,由于办案不安法律条文办事,不安科学规律办事,不事实求是,终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板子一定会打到具体人的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