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同乡小何是去年的大学毕业生,毕业后进入某大型国企集团下属的一家企业工作,转正后每月工资2千左右,至今做了快一年了。通过这一年的了解和体会,小何觉得没什么前途,工资低,工作量大,经常要加班,而且公司内部同事关系比较复杂,因此想辞职。
可是提出辞职后,公司却要她赔偿4.8万元!据她说,当初签订的合同是3年,合同规定计算违约金的方法是未按合同履行的月数乘以月工资即24*2000=4.8万元。她也试图找公司人力商谈,但是没效果。
小何说,每月2千工资在广州就是勉强够糊口,基本每月都是月光一族,她哪里拿得出这么多钱啊?她又不想让家里知道以免家人担心。不交钱就不让走,有关证件都在公司压着呢,真是惨啊!
她公司的这种做法,应该是出于一种防止人才流失的目的,但是用这样的方法去困住一个大学生,人是被企业困住了,但是留得住人留不住心,他还有激情认真工作吗?建议小何可以向劳动部门咨询,这样的劳动合同属不属于明显侵害对方权益的合同,如果是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合同,可以解除。以下摘录了几条《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值得小何认真考虑作为解决问题的思路: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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