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是否臭蛋企业所得税_李继贞_新浪博客

答: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得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来确定收入。即: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文件并未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列入视同销售货物范围,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已投稿到:
郑重声明:资讯 【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是否臭蛋企业所得税_李继贞_新浪博客】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