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占”的土地该不该归还?_潮州亲子网_百度空间


       ■ 提要

  日前,潮安县彩塘镇新联村村民杨秀兰向本报反映,其叔父杨武浩于2008年擅自“侵占”她家的一片生活用地,用于建设厂房。两年来,她四处奔走,寻求调解,至今未果。

  记者在深入调查后发现,杨秀兰所反映的被“侵占”土地系新联村于1992年分配给其父亲杨武群(已故)的生活用地。据彩塘镇司法所介绍,杨武群在生前已将该片土地转让给其弟杨武浩,双方有土地转让“合约”为证。但杨秀兰却坚称该土地转让“合约”是杨武浩伪造出来,是无效的。由此,一场关于叔父与侄女之间的土地纠纷持续了两年仍未有结果。

  ■事件

  叔父填地建厂

  侄女出面阻止被殴

  前天下午,38岁的杨秀兰站在新联村大肚区的一条巷道中,木然地望着不远处的一幢普通建筑物。她告诉记者,这幢建筑物便是她二叔在2008年建起来的,而建筑物下面的这片土地就是她家的生活用地。

  记者在现场留意到,这幢建筑物从远处看像是一处工场,外墙没有任何装饰,屋顶只是盖上简单的铁皮,周围的土地杂草丛生。记者敲开紧闭的大门时,一名操外地口音的男子称,这个厂房是姓杨的老板所有,目前正居住着几名工人。

  据杨秀兰介绍,2008年4月11日,其二叔杨武浩在该土地上建设这幢厂房,当时她与母亲等到现场阻止,遭到了杨武浩等的殴打。杨秀兰认为,该片土地系第八村民小组分配给父亲的生活用地,父亲去世后土地使用权理应由其子女继承,杨武浩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

  在杨秀兰家中,她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彩塘镇新联村委会开出的“证明书”。该证明书上明确写明“兹有我村村民杨武群(已故)有生活用地一块,地址在我村市头片大肚区,面积0.179亩,该地系1992年本村第八村民小组分配其生活用地。”该证明书还盖有新联村民委员会的公章。

  侄女起诉叔父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为了要回这片土地的使用权,杨秀兰开始四处奔走,去年5月,她曾试图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结果也未能如愿。

  在杨秀兰所拿出来的一叠厚厚的资料中,记者发现了两份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其中一份是潮安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里面有这样的表述:2009年5月5日,杨秀兰以其继承的生活用地被叔父杨武浩侵占建造厂房为由,委托律师将其叔父告上法庭,请求确认物权,并判令杨武浩停止侵占。潮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不予受理。

  随后,杨秀兰等不服法院裁定,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杨秀兰等三名上诉人与原审被起诉人杨武浩之间是对位于潮安县彩塘镇新联村大肚区的0.179亩土地的使用权权属发生争议,属于涉及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多次司法调解

  双方未达成一致

  在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杨秀兰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寻求调解解决。

  前天下午,记者来到参与调解全过程的彩塘镇司法所了解情况。据司法所的陈所长介绍,杨秀兰所反映的土地系该村于1992年分配给其父亲的生活用地,但杨秀兰父亲在生前已将这片土地以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弟杨武浩,双方签有一张“合约”。

  由于杨武浩目前正前往广州看病,记者无法看到这张土地转让的“合约”,但据彩塘镇司法所的陈所长介绍,该“合约”上摁有双方当事人的指纹,并有杨武浩及另外一名中间人的签名,应该是真实的。

  但对于这张“合约”,杨秀兰却坚决不予承认,她一再认为该“合约”是叔父伪造的,而且缔结“合约”的三人已有两人不在人世,只剩下其叔父一人活着,目前难以证明该“合约”的真实性。因此,杨秀兰要求有关部门责令杨武浩归还位于大肚区的那片生活用地,经过司法所的多次调解,仍无法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杨秀兰告诉记者,从1992年以来,她们一直都在这片土地上耕种,并且以此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她们现在只想要回这片地,继续耕种。

  那么,杨秀兰父亲生前与杨武浩签订的“合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记者随后咨询了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的吴健生律师。吴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该片土地的使用权属上述性质,则“合约”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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