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照经营行为
生产企业生产目录产品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认证的行为
二、销售的农机具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行为
(一)销售的泵、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内燃机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
依据本条例第四十八条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规定。
依据本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的规定。
依据本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三、销售轮式拖拉机(以单缸柴油机或25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植物保护机械未取得认证和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违反了《特别规定》第三条{dy}款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销售轮式拖拉机(以单缸柴油机或25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植物保护机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
依据本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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