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酒产品中禁止使用糖精等添加剂问题-SPAQ12315-搜狐博客

 

  近年来,虽然xx酒占据着{jd1}的优势,但中低端白酒销售范围仍然较广,深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据悉,我国白酒产品中,仍然存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多半是甜味剂的添加问题。甜蜜素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滥用超标事件近年来层出不穷。由于世界上包括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禁止使用甜蜜素作为食品添加剂,因此最近几年出现了很多出口食品因此遭受进口国退货一类负面国际贸易事件。

   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甜味剂的使用范围和{zg}限量,规定酒类产品中除配制酒种可限量添加糖精钠、甜蜜素、适量使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甜味素)和异麦芽酮糖醇(氢化帕拉金糖)外,其它酒种不得使用甜味剂。 按照上述规定,那么发酵酒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黄酒、葡萄酒属于发酵酒,因此,均不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同时,各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中规定,优级、一级、合格品均不得加入非自身发酵物质,糖精钠等甜味剂不属于自身发酵物质,因此也不得加入。很多企业在勾调过程中采用含有糖精钠的除苦剂、调酒剂和香精等,或者从别的厂家采购来的原酒中含有糖精钠等甜味剂,因而造成产品甜味剂超标,从而违反了我国白酒产品中关于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白酒有浓香、清香、酱香、米香四种基本香型,虽然每种香型各有其典型风格,但是不论哪种香型的白酒,保持适度的甜味,不仅可以遮盖一些苦涩,而且还能使酒体保持甘洌、醇厚、绵软,尤其是浓香型白酒,绵、甜、软、净是其典型风格,对酒的甜度更有特殊要求。在白酒产品中添加禁止使用糖精钠,是为增加或改变白酒的口感。

    普通白酒甜味物质主要是依靠勾兑过程中添加适当品种和数量的甜味剂,中低档浓香型是“高危品种”

一直以来我国白酒中的添加剂问题都比较混乱,标准滞后于产业的发展,以至于一些企业打着擦边球的主意,不仅违规添加糖精钠等甜味剂,也未在标签上详细表明添加剂添加情况。相信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必将大大推进白酒中添加剂问题的解决和规范。

    

参考导读:

  当前在酒类产品生产中甜味剂的使用存在的突出问题

  1、在发酵酒中使用糖精钠等甜味剂。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发酵酒种中不得添加甜味剂,而国家质检总局在对2005年3月公布的黄酒、葡萄酒的抽查中,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在添加甜味剂和标签标注上问题严重。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人士在抽查总结上强调: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发酵酒种不得添加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黄酒、葡萄酒属发酵酒种,按标准不允许添加甜味剂;

  2、各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中均规定,优级、一级、二级均不得加入非自身发酵物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甜味素等)均是人工合成的非自身发酵物质,而市场上白酒产品引用了相应香型国家标准作生产标准,所以其产品中不得添加甜味剂。而很多液态法白酒产品因生产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既引用各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为生产标准来提高产品档次,又违规添加各种甜味剂,大打擦边球,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3、GB2760 -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甜味剂的使用范围和{zg}限量:酒类产品中除配制酒种可限量添加糖精钠、甜蜜素,适量使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甜味素)和异麦芽酮糖醇(氢化帕拉金糖)外,其他酒种不得使用甜味剂。而很多白酒引用的是各香型白酒标准,一旦使用甜味剂就违反GB2760-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国家标准中对以上甜味剂只能在配制酒种中使用的强制性规定,扩大了甜味剂在酒类产品中的适用添加范围;

   4、标签标注不规范,按国标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在2oo5年10月1日起将实施的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7718-1994)和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的规定:在产品中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时应按GB2760-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标示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任何错误或不标注都是违反国标中强制性规定的,很多白酒生产企业都出现上述的标签标注问题;

  5、各企业原材料进货检验把关不严,造成白酒中被动添加糖精钠的问题十分突出,一是很多企业在生产勾调过程中,因使用含有糖精钠等甜味剂的陈香剂、除苦剂、糟香剂、窖香剂或复合调酒剂等酒用香精香料,造成白酒产品中糖精钠违规;二是部分企业因使用含有糖精钠的外购原酒,而导致被动违规。白酒产品存在的糖精钠等甜味剂添加问题,这与当前白酒中、低档产品占主要的结构,液态法白酒及新工艺法白酒生产有关。

  目前市场上大多数中、低档产品按其生产工艺应划人液态法白酒范围,而不能引用各香型白酒标准。QB/T1498-92(液态法白酒》行业标准,适用于以谷物、薯类、糖蜜为原料,经液态法发酵蒸馏而得食用酒精为酒基,再串香勾兑而成的白酒。国家质检总局在给贵州省技监局对“关于液态法白酒标签标准的请示”回复意见函(1998年4月1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办函[19981017号)中明确表示,串香白酒和固液勾兑白酒产品标签料及配料标注应为水、食用酒精、固态法白酒酒种名称,如加入了食品添加剂也要如实标出,调香白酒产品标签上原料及配料标准应为水、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名称。按此理解,液态法白酒是可加入食用添加剂(包括甜味剂),事实上各酒类生产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不少企业都在酒中添加如酸、酯、甜味剂等改善酒质及口感,但又都不愿承认自己这类白酒产品中使用了甜味剂这一事实,而目前市场上几乎没有任何中、低档白酒产品标签标识标注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甜味剂)名称,都怕承认后影响产品销售和遭遇同行指责。目前多数中、低档产品未按各香型白酒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标签标注方面未严格按照GB7718的要求进行标注,却在标签上错误标注各香型标准作执行标准。另一方面标准滞后制约了白酒行业的发展。QB/T1498-92不能满足大量采用新工艺的液态法白酒生产需要,在GB2760-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只有配制酒种才能加入甜味剂,其他任何酒种不得添加甜味剂。针对液态法白酒的生产标准QB/1498-92还仅仅停留在1O多年前的认识基础上,应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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