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的概念
xxxx商标(famous trademark of 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或)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xxxx”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xxxx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xxxx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xxxx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而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xxxx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
《xxxx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
{dy}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xxxx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xxxx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xxxx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xxxx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xxxx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xxxx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xxxx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xxxx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xxxx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dy}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dy}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xxxx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xxxx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xxxx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xxxx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xxxx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xxxx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xxxx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xxxx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xxxx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 保护xxxx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xxxx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与xxxx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xxxx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xxxx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xxxx的分类排序
名次 所属类 数量 百分比(%) 商品目录
1 第二十五类 156件 12.27 服装,鞋,帽
2 第五类 99件 7.79 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xx剂,除莠剂
3 第九类 91件 7.16 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4 第三十类 77件 6.06 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
5 第十二类 76件 5.98 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6 第十一类 69件 5.43 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7 第七类 67件 5.27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
8 第二十九类 64件 5.04 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蜜饯,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9 第三十三类 57件 4.48 含酒精用的饮料(啤酒除外)
10 {dy}类 51件 4.01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
11 第十九类 48件 3.78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12 第六类 47件 3.7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官,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13 第三类 37件 2.91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
14 第三十二类 30件 2.36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15 第三十四类 25件 1.97 烟草,烟具,火柴
16 第四十三类 25件 1.97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17 第十六类 24件 1.89 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印刷铅字,印版
18 第十四类 21件 1.65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器
19 第二十四类 19件 1.49 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20 第三十一类 18件 1.42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21 第二十类 17件 1.34 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瑚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22 第二十八类 15件 1.18 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23 第二类 14件 1.1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xx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24 第二十一类 13件 1.02 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及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25 第三十九类 11件 0.87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6 第三十六类 10件 0.79 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7 第二十三类 10件 0.79 纺织用纱、线
28 第四类 9件 0.71 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29 第四十一类 8件 0.63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娱活动
30 第二十六类 7件 0.55 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31 第三十五类 7件 0.55 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32 第八类 7件 0.55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33 第四十类 7件 0.55 材料处理
34 第十七类 6件 0.47 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35 第四十二类 6件 0.47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
36 第十八类 5件 0.39 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以及手杖,鞍和马具
37 第十类 4件 0.31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38 第二十七类 4件 0.31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39 第十三类 3件 0.24 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烟火
40 第十五类 2件 0.16 乐器
41 第三十七类 2件 0.16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42 第四十四类 2件 0.16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43 第三十八类 1件 0.08 电信
xxxx的保护
xxxx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xxxx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xxxx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xxxx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中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xxxx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为了切实保护xxxx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xxxx的保护。
《{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dy}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xxxx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xxxx特殊保护
·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xxxx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 xxxx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
· 其它公司不得以该xxxx作为域名注册
· 其它公司不得以该xxxx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 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 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
· 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
· 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xxxx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
xxxx跨类保护
从法律规定来说,xxxx并非受全类保护,只能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可以根据xxxx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比如海尔,因为驰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门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涵盖了全类,但有些驰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xxxx,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比如不是很驰名的某某牌打火机,尽管是xxxx,就不能禁止别人叫某某牌汽车。
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xxxx,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xxxx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xxxx,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xxxx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但司法认定的xxxx,很难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因为由各地中级法院认定的xxxx,并没有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备案和统一公告,商标局和各地工商局压根就不知道他是法院认定的xxxx,当然不会主动地给予保护。
法院认定的xxxx,遇到别的公司侵权时,就只能自己提出异议或争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遇到外地公司把他的xxxx作为公司名称时,他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法院认定的xxxx遇到侵权时,只能由拥有这个xxxx的企业被动地通过打官司来维权,但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xxxx在遇到侵权时,却能得到工商部门的主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