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31 23:28:00 阅读1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及其他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遂 宁 市 物 价 局 : 遂 宁 市 卫 生 局
遂价费[2009]19号
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遂宁市物价局、遂宁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遂价费[2009]12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近2个月的实际运行情况,现将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和其他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一、医疗服务价格类补充规定
(一)“无等级医疗机构床位费”收费标准按有权部门批准的参照等级执行上下浮动。
(二)“另加收”或“加收”或“减”,不执行医疗机构等级或参照等级上下浮动。
(三)“医技诊疗类”中的“检验项目”采用不同检测方法,可按医疗机构等级或参照等级,执行上下浮动。
(四)上述(一)----(三)项,尾数收舍按遂宁市物价局、遂宁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遂价费[2009]12号)规定执行。
(五)“氧气吸入(编码120300001)”,不分医疗机构等级、{zg}收费标准仍然执行3元/小时。
(六)将“医用xx超声耦合剂”纳入“超声检查”(编码22类)的“除外内容“中,供患者自主选择,同时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七)因印刷错误等原因,《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2009)版本第6页倒数第9行{zh1}一句更正为“在该例手术原计价基础上加收10--15%”。
二、非医疗服务价格类补充规定
(一)“陪伴床位费”设置管理规定:乡镇中心卫生院及以上等级或参照等级医疗机构确需设置陪伴床位的,可按规定程序单独申报。
(二)“查询病历档案费”收费管理规定:可按10年以内、11-20年、21-30年、31年以上不同的年限收取一定的费用,其{zg}收费标准分别为10、20、30、40元/次。对公、检、法、司办案用病历档案查询和资料复制实行免费。
(三)“资料复印费”收费管理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除按规定免费提供1套出院资料外,从第2套出院资料开始,如患者需提供加盖鲜印的出院复印资料以及患者身份证、参合xx复印等,可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zg}收费标准为0.5元/张(单面、A4纸)。
(四)“婴儿xxx” 、“xx药品专用卡”收费管理规定:每证、卡按实际购进价顺加{zg}不超过10%的比例收取(各级财政纳入预算补助后不再收费)。
(五)“眼镜制作加工和安装费(含眼镜片抛光、倒边、开槽、尖边、瞳距确定、安装、模板扫描、镜架调试等工序)”、 “眼镜车房片制作费”收费管理规定:{zg}分别按120元/副(可设置亚项、但各亚项标准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标准)、40元/副收取。
(六)“膳食费”、 “护工费(含临时、短期)”、 “转诊费(含市内、市外)”收费管理规定:由医疗机构和患者或患者家属协商确定收取。
(七)“进修学员住宿费和进修学员学习费” 收费管理规定:由医疗机构和学员或学员所在的学校(学院)协商确定收取。
(八)“伤残体检及鉴定费”收费管理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允许开展伤残鉴定的医疗机构可设置该项目,不分医疗机构等级,{zg}收费标准100元/人次。
(九)上述(一)--(八)项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服务机构设置“非医疗服务类”项目目录依据。各级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在该目录范围和{zg}限价内,按管理权限审核批准本区域具体申报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该类项目收费,均不纳入各级新农合和医保报销范围。
(十)市直属医疗机构可按不超过{zg}收费标准执行。
三、除主送和抄送单位发送纸质文件外,本市范围内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在遂宁市物价局网站下载。
四、本通知规定自2009年8月10日起执行。
遂宁市物价局 遂宁市卫生局
二 〇 〇 九 年 八 月 四 日
主题词:医疗服务 收费 补充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卫生厅,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直属等级以上医疗机构。 |
遂宁市物价局 2009年8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