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晓燕 2007年,市民罗女士在民润超市日用品货架区旁购物时摔倒骨折,她认为超市没有将地面积水清理干净导致她摔伤,于是将民润公司和超市一起告上法庭,索赔6万余元。法院一审认为民润超市应承担七成责任,判其赔偿罗女士1万余元。民润超市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罗女士诉称:2007年10月12日上午8时许,她在民润超市购物时,因超市没有将地面积水清理干净,地面非常湿滑,也没有放置任何警示牌,导致她在日用品货架区旁边摔倒。她向超市投诉,但工作人员不予理睬,直到她拨打110报警,在xx的干预下,超市负责人才陪她到医院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她的左手骨折,尾椎骨裂,需要长时间的xx和恢复。
罗女士为此将民润公司和事发的梅林四村民润超市一起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后续xx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
一审开庭时,民润公司和民润超市辩称,即使有积水也应该在水产区或生鲜区,不可能在日用品区。即使真的有积水,罗女士作为一个xx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其摔伤应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罗女士在民润超市购物时摔倒受伤,其提交了事发时手机拍摄的现场照片,民润超市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也没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设置了足够的安全提醒标志,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罗女士作为xx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的过程中也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法院酌定民润超市对罗女士的受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民润超市应赔偿罗女士损失1.1万余元,民润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民润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昨日二审时,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民润超市的代理人表示,是否可以调解或者撤诉,要回去跟公司商量才能作出决定,法官遂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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