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4 19:07:46 来源:
财经6月4日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xx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通知称,性个人住房xx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通知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xx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xx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xx购买住房的;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xx的,xx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xx。 国务院近期决定,对xx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xx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xx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关于规范性个人住房xx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xx中xx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xx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xx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xx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xx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xx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xx购买住房的; (三)xx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xx的,xx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xx的,xx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xx。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