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使用权拍卖制度的确立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我国实行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借鉴自香港,拍卖是香港有偿使用土地的主要形式。作为中国{dy}个经济特区,深圳在1986年前后曾多次派人赴香港考察后,借鉴香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理念,建议实行以公开拍卖主要出让方式的土地使用制度。1987年12月1日,深圳首次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并获得成功,这是我国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端。
深圳的改革促成了宪法的修改,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为全面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提供了法律保障。1990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将拍卖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之一,至此,拍卖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以法规形式得以确认。
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此后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1月27日颁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指出: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健全土地市场的客观要求;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扩大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条件的,都必须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2年7月,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土资源部在2006年5月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物权法颁布后,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及时对2002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明确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取代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并对拍卖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2010年3月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进一步要求“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