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31 08:48:41 阅读7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大于 6.1.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6.2.1 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2.2 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2.3 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6 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6.2.7 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1. 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2. 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6.3.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 注:1. 楼梯平台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系指结构梁(板)的装饰面至地面装饰面的垂直距离。 6.3.4 楼梯井净宽大于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已超过 注: 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6.4.2 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当两台电梯设在同一住宅单元时,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 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联系廊之间的上下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 6.4.4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5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zd0}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 6.4.6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电梯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 6.5.2 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5.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 表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7.2 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6.7.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在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在室内时,其净宽应不小于 6.7.4 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算。 6.7.5 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6.7.6 住宅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选用嵌入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件位置。 6.7.7 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 6.7.8 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提出预留电源接口。 6.8.1 住宅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6.8.2 住宅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Φ 6.8.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6.8.4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6.8.5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露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露台地面 6.9.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2 住宅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以布置在地下室,但应采取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防护措施。 6.9.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 6.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 6.9.5 地上住宅电梯宜与地下车库连通,但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并应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9.6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音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音处理。 6.10.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 6.10.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2 可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xx采光。 7.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住宅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1.6 当住宅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7.1.7 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 7.1.8 除严寒地区外,住宅的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采取遮阳措施,住宅的居住空间朝东外窗宜采取遮阳措施。当住宅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7.2.3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 7.3.1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 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 dB。 7.3.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 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住宅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7.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7.3.5 电梯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7.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 表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5 机电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使用空间。 8.1.6 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采暖散热器、户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信息网络和电话插座等, 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2. 计量仪表和管道的设置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宜为住户进行二次装修留有灵活性; 3.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应满足本规范 4. 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1.7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公用空间内: 1. 公共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1.8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音、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3 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zd1}压力。 8.2.4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 2.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循环回水管。 3.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 8.2.5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8.2.6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7 排水立管不宜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有消声功能的管材。 8.2.8 住宅的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8.2.9 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8.2.10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池用污水泵排出。 8.2.12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座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不应与中水管连接。 8.2.13 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露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露台地面 8.3.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住宅采暖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并综合考虑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主体采暖热源。 8.3.3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 8.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8.3.5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室内采暖管道的水力平衡计算,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使并联管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8.3.6 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不低于表 表 8.3.7 设有洗浴器并有热水供应设施的卫生间宜按沐浴时室温为 8.3.8 套内采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8.3.9 室内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室内采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式。如采用单管式,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 8.3.10 设计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采暖环路。 8.3.11 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散热器,并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8.3.12 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达到表 表 8.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1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8.4.2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8.4.3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户内燃气灶和其他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8.4.5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计算确定,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8.5.1 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采用采暖、空调设备的住宅,宜分户或分室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严寒和寒冷地区设有集中新风供应的住宅,当新风系统的送风量大于或等于 8.5.2 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通风道或外墙排向室外。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8.5.3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应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8.5.4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8.5.5 以煤、薪柴、燃油为燃料进行分散式采暖的住宅,以及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 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8.6.1 位于寒冷(B区)、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当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8.6.2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够有组织地排放。 8.6.3 当采用分户或分室设置的分体式空调器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8.6.4 住宅计算夏季冷负荷和选用空调设备时,室内设计参数宜如下取值: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 2. 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为:1次/h。 8.6.5 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 8.7.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应根据住宅的套内建筑面积和用电负荷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kW。 8.7.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 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 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 住宅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 3. 住宅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卫生间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4. 除壁挂式分体空调电源插座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 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 住宅套内安装在 8.7.5 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8.7.6 电源插座的数量住宅套内电源插座应根据住宅套内面积和家用电器设置, 且不应少于表 表 8.7.7 每套住宅应设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宜设置家居配线箱。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线路宜集中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装设电视插座; 2. 电话通讯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电话通讯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装设电话插座。 3. 信息网络系统的线路宜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或卧室应装设信息网络插座。 8.7.8 住宅建筑宜设安全防范系统。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住宅宜设访客对讲系统,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设访客对讲系统。 8.7.9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并应保证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安全疏散出口
楼梯
电梯
走廊和出入口
无障碍设计要求
信报箱
共用排气道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附建公共用房
日照、xx采光、遮阳
自然通风
隔声、降噪
防潮
室内空气质量
一般规定
给水排水
采暖
燃气
通风
空调
电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