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2009)

2010-06-01 22:23:20 阅读39 评论0 字号:

{dy}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界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三个:①销售货物;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③进口货物。我国对货物和劳务不是统一征收增值税,而是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当然,在劳务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例外,征收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关于征税范围,应注意以下解释: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与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纳税人的有些行为虽然从民法上看不属于销售货物行为,但在税法上仍然将其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由于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税,而现代经济中出现了大量既有货物因素,也有劳务因素的销售行为,对此,我国税法将其界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木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由于法律允许纳税人从事多种经营项目,因此,很多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两种经营,对此,税法将其界定为“兼营行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备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除上述制度以外,现行税法还对一些容易混淆的销售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主题包括: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4)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5)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象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6)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xx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7)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产品,征收增值税。

    8)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9)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0)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1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2)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3)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收取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4)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15)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不征收增值税,其他一律征收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税率。

    我国增值税实行三种税率:17%的基本税率、13%的低税率和零税率。17%的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多数货物和应税劳务,13%的低税率适用于特殊货物。零税率适用于出口。

    目前适用13%的低税率的货物包括:

    1)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混沌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指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3)自来水。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xx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暖气和热水。暖气和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家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和热气。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冷气。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6)煤气。煤气,是指由煤、焦碳、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煤气的范围包括: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发生炉煤气,是指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碳、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7)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8)天然气。天然气,是指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9)沼气。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本货物的范围包括xx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0)居民用煤炭制品。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碳。自200310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1)图书、报纸和杂志。图书、报纸和杂志,是指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家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12)饲料。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xx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及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及粮食副产品及产品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配合饲料,是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复合预混料,是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浓缩饲料,是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自20006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自20006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的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自20031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的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自200711日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13)化肥。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复合肥料,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称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微量元素肥,只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14)农药。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xx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以及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15)农膜。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16)农机。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的范围包括:拖拉机,是指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机耕船。土壤耕整机械,是指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和其他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和秧苗准备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和施肥机。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和种子精选机。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和打井机。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和小型粮谷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和畜产品采集机械。?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和饵料机;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和树苗栽植机械;森林砍伐机械和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17)农业产品。从199451日起,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 7%调整为1 3%。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粮食。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xx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油料植物,是指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xx、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xx树脂、xx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a.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b.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c.xx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xx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d.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虾苗、蟹苗、贝苗(),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和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a.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b.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和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c.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和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d.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xx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和生皮张;将生皮和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xx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包括:a.蚕茧,包括鲜茧、干茧和蚕蛹;b.xx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xx蜂蜜、鲜蜂王浆等;c.动物树脂,如虫胶等;d.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1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20071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 7%下调至1 3%。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19)盐。自200 79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 7%统一调整为1 3%。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20)二甲醚。自200871日起,二甲醚按1 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 OCH3,常温常压下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xx、无腐蚀性的气体。

    (21)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自20074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参见表2—1)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 3%的税率计征。

2—1    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税目

商品名称

4101

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马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

41012011

经退鞣处理的,xx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千克,干盐腌的不超过10千克,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千克的整张牛皮

41012019

xx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千克,干盐腌的不超过10千克,鲜    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千克的整张其他牛皮

41012020

xx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千克,干盐腌的不超过10千克,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千克的整张马皮

41015011

经退鞣处理的,重量超过16千克的整张牛皮

41015019

重量超过16千克的整张其他牛皮

41015020

重量超过1§千克的整张马皮

41019011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41019019

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41019020

其他马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4102

绵羊或羔羊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经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带毛或剖层

41021000

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10

经退鞣处理的,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90

其他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10

经退鞣处理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90

其他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3

其他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                                              

41032000

爬行动物生皮 

41033000

生猪皮 

41039011

经退鞣处理的山羊板皮

41039019

其他山羊板皮

41039021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41039029

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41039090

其他动物生皮

43.01

生毛皮(包括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税号410141024103的生皮除外

4301.1000

整张水貂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300

下列羔羊的整张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及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

43016000

整张狐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8010

整张兔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8090

整张的其他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301.9010

适合加工皮货用的黄鼠狼尾

4301.9090

其他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旧《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也适用1 3%的税率,但自200911日起,这些产品全部适用1 7%的税率。
  
   
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和矿粉。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于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xx矿石、矿砂和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xx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和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未经加工的建筑用xx材料,也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和选煤。在开采、洗选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于煤炭’’的征收范围。

    1994年税制改革时,部分矿产品仍实行计划价格和计划调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经国务院批准,1 9 9 45月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 7%调整为1 3%。这一政策对采掘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对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适用低税率,不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二是减少了资源开采地的税收收入,削弱资源开采地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三是矿产资源基本都作为原料使用,矿山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因下个环节减少进项税额而补征回来,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四是导致征纳双方要对这类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划分,增大征收和纳税成本。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需要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 7%。

    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以后,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经营的核算要求。

    由于我国增值税规定了三种税率,而法律允许纳税人从事多种经营,因此,同一纳税人有可能从事适用不同税率的经营项目,此时,为了准确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就必须要求纳税人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了给纳税人提供进行核算的动力以及惩罚那些没有分别核算的纳税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包括加法、减法和税额抵扣法三种方法。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税额抵扣法,也就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按照销售额全额纳税(构成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也按照销售额全额纳税(构成销项税额),但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货物在纳税人手中的增值部分征税。我国也是采取这一计算方法。

    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有些国家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我国目前并不允许退税,只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就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是销售额乘以税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方法。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各种价外费用均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为不含税收人再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a.承运部门的运费xx开具给购货方的;b.纳税人将该项xx转交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人销售额征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xx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xx,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xx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xx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xx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xx。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关于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自20047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xx。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在纳税人低价销售时税务机关的核定权。

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来计算的,如果纳税人故意压低销售价格,就会导致减少销项税额,进而减少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压低价格没有正当理由,也就是说,目的是为了少纳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正常交易价格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另外,在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下,由于纳税人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因此也就没有销售价格,同样需要税务机关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

    纳税人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如果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如是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人低价销售并不限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同样可以由税务机关来核定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以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xx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xx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xx或者销售xx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低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定方法。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比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加了关于运输费用抵扣的制度,并且完善了关于农产品抵扣的制度。

    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xx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所记载的增值税额来确定进项税额。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wy}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购进农产品的情况下,由于农民等销售者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xx,因此,采取用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的方法来计算进项税额。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也就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在支付运输费用的情况下,由于运输企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因此,运输企业也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xx,此时,按照运输费用金额乘以7%的扣除率的方法来计算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运费抵扣需要具备以下条件:①支付运费的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②必须取得运费结算单据,(即运费xx)。③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套全国统一xx监制章的货票。④承运人开出的运费xx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与xx的持有人是同一人。⑤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输金额。在日常的运输xx上,除了运费和建设基金外,一般还有装卸费、保险费等项目,但在所有的项目中,只有运费和建设基金可以抵扣,其他一律不得抵扣。⑥纳税人必须依法保管好这些运费xx。⑦xx必须是当期的。所谓“当期”,是指该运费所对应的货物应在本期计算缴纳销项税额或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若相应的货物不属于本期,则无论是否依法取得并保管xx,均不得抵扣。

    200311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xx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从200311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的货物运输业xx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从200312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xx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xx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xx的单位进行处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111日起取得的运输xx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xx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10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xx,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自2007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xx,必须是通过货运xx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xx。纳税人取得的20071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xx,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20061 23 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xx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dy}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0 741日起,旧版货运xx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20041 2月1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xx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xx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 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 83)的规定,对纳税人购置上述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按购置上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xx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xx:①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关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自20033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xx,抵扣的进项税以下规定处理: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xx,必须自该专用xx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xx,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xx,其专用xx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 9 9 5](]11 5)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2 0042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 O天后的{dy}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的形式要件。
  
   
由于增值税专用xx等扣税凭证直接决定了纳税人进项税额的多少,因此,税务机关必须确保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xx是真实的才能予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xx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 003]17)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xx,必须自该专用xx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xx,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本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种类。

    与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购进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这是新《增值税暂行条例》{zd0}的变化。同时,为了配合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实施,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还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还补充了不能抵扣项目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抵扣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主要包括小汽车、游艇等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
      
    (5)
上述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采取规范的税额抵扣法来计算应纳税额,但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因此,不采取税额抵扣法来计算应纳税额,而是采取简易方法来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征收率为6%。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原则规定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不是自动构成的,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进口货物计算增值税的方法。

    由于进口货物所涉及的税收较多,销售额的确定比较复杂,因此,采取组成计税价格的方法来确定计算增值税的税基。按下列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是按照关税完税价格和适用关税税率所计算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计算稍微复杂一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进口消费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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