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消费维权{dy}案争什么_董金狮_新浪博客

食品包装消费维权{dy}案争什么

  休庭时原告接受记者访问。肖 源 摄

  时间:2010年5月10日13时30分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北京市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下称凯发中心)员工邢联中,于3月3日,在老边饺子馆、东来顺金源饭庄为中心员工购买工作餐,并另行购买一次性餐盒若干。该两批餐盒经检测,安全理化指数严重超标。凯发中心要求涉案饭店赔偿。

  这是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全国首例食品包装质量安全消费维权案。

  下午13时25分,凯发中心主任董金狮、员工邢联中以及律师张志胜,已端坐在原告席上。另一侧,坐着老边饺子馆、东来顺金源饭庄共同委托的律师白大勇,以及两家被告的法务人员。

  13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由法官独任审理。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法官决定合并审理两案。

  庭审中,双方就两案涉及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鉴定合法性之争

  对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白大勇并不认可。

  他说,送检餐盒与被告提供的餐盒不具有同一性。原告从被告处领走餐盒之后,却用从别处拿来的餐盒送往检验。而且,鉴定人也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所作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此外,鉴定人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与原告有关联关系。

  对此,原告律师说,鉴定人是经质监局批准的市级检测机构,具备鉴定资质,其作出的检验报告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原告与检验机构仅有业务上的往来,并无其它关联关系。

  “购买的餐盒与送检餐盒是同一的,这经过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过。难道对方不承认国家公证吗?”原告律师质问。

  在庭审间歇,白大勇对记者说,公证应当尊重。“但是,公证员也有可能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作出有失中立的公证。”他认为,公证员与原告方一起取证,本身就有问题。

  赔偿费用之争

  原告向东来顺、老边饺子馆分别主张3452元、3342元的赔偿。在法庭上,董金狮说明了费用的构成。

  在对两方被告的诉讼请求中,人身健康损失费2000元,公证费1000元,检测费用280元,留存证据的照片冲洗费7元。另外还有购买餐盒的费用:东来顺15元,老边饺子馆5元,以及依法提请的10倍赔偿金分别是150元、50元。

  白大勇否认原告从两被告处购买餐盒一说。他说,餐盒是饭店无偿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既然是无偿赠与,被告方只需尽到善良注意义务即可。

  原告律师拿出了结账单明细证明餐盒是买的。记者看到,东来顺饭庄的明细上,最末一栏写着“餐具”,数量是30个,单价0.5元。

  “我们对所谓东来顺账单明细的真实性有异议,而老边饺子馆的xx上,也看不出我们有出售餐盒的行为。”白大勇驳斥。

  邢联中向法庭陈述了当时在老边饺子馆的情形:“饺子一份19块,我们买了10份,还有20个餐盒,总共付款195元。我们告诉服务员还需要20个餐盒,服务员说那得另外掏5块的饭盒钱,公证员当时也在场。”

  对2000元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白大勇认为,没有人因使用饭店的餐盒引起疾病或不适,无侵权后果,自然也谈不上损害赔偿了。

  主体资格之争

  庭审中,被告律师提出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他说,适格原告应为邢联中。张志胜辩驳说,邢以公司名义购餐,被告开具的xx上,付款人是凯发中心,这说明被告也知晓这一点。

  白大勇还质疑原告的诉讼目的,认为原告恶意竞争。邢联中怒称,凯发中心是一家技术咨询公司,既不生产也不销售餐盒,此次诉讼xx是为了公共利益。

  庭审{zh1},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表示,索赔不是诉讼目的,原告只是希望通过此次诉讼,引起社会对不合格餐具的xx,促使被告停止使用不合格餐盒。董金狮说:“在法院立案的当天,二被告就更换了合格的餐盒,态度很好。同意调解。”

  被告对此并不领情:“我方使用的餐盒都是合格产品,并没有过错,因此,我们坚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官宣布,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将于5月20日下午3点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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