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4 17:26:27 阅读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
3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
4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5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6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7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8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审查部负责推荐审查人员,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化工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及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组成;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5.2.6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生产条件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染料、中间体产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7)一式三份(一份留企业,二份寄或随样品送检验单位),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检验用样送至检验机构。
6.3 因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技术、安全原因,审查组不能抽样或抽样后企业不能送样的,审查组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规定,在保证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协调安排产品抽样工作。
6.4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5)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5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6.6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方式:按申证单元填写证书,每个单元一张证书。
7.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1式2份报送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3 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完成综合评审并视具体情况实施抽查。
7.4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根据综合评审情况,制定按比例抽查的抽查计划,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抽查情况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核实,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情况处理。
7.5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6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7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8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9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危险化学品审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