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迪普特橡胶机械有限公司诉讼_天涯博客_有见识的人都在此_天涯社区

2010-05-20 21:39

2009-11-16 20:43

2009-11-12 12:48

2009-08-03 12:15




  请求事项:
1、 要求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网站设计余款1800元。
2、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08年5月29日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网站,费用为6000元,合同签订被告支付合同价30%(即1800元)作为订金,框架完成支付合同价的40%(即2400元),全部制作完成付清余款(即1800元)。
2008年5月29日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订金1800元,同日支付了部分设计费2400元(即网站设计框架完成),同日并支付了合同外的委托原告注册网站域名费120元。
至2009年5月,近一年时间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余款1800元,以便网站正常运行,被告不但不支付余款,还把原告上传的试运行的网站设计自行锁定(更改密码)。
被告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2009年06月15日



上诉人因与佛山市顺德区迪普特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9年9月16日(2009)顺法民二初字第0257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请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要求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网站设计余款1800元。
2、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
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请求判定被上诉人支付1800元余款的理由,在现在的国家努力建立法治社会、建立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令人产生不安。

1、上诉人2008年5月29日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约定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设计网站,费用为6000元,合同签订被上诉人支付合同价30%(即1800元)作为订金,框架完成支付合同价的40%(即2400元),全部制作完成付清余款(即1800元)。
2008年5月29日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支付了订金1800元,同日支付了部分设计费2400元(即网站设计框架完成),同日并支付了合同外的委托原告注册网站域名费120元。
至2009年5月,近一年时间里,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余款1800元,以便网站正常运行,被上诉人不但不支付余款,还把上诉人上传的试运行的网站设计自行锁定(更改密码)。
2、一审时被上诉人提出:已支付完网站设计费,并多支付了820元。
3、一审前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接收委托上诉人所设计网站的数据资料(已运行并由被上诉人更改了密码)。

以上第1条,原审法院已确认;第2条,原审法院已确认不可能发生,是被上诉人混淆事实,颠倒黑白(把本案合同之外口头约定并已完成履行义务所付的款项混入本案合同中);第3条,原审法院已确认被上诉人已接收上诉人所设计的网站。

在事实清清楚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不以事实作依据、法律作准绳作出正确判决,又不正视、不严责被上诉人的道德问题(被上诉人不以事实作依据,反以xx据和假数据蒙骗法院——竟敢在法官面前指鹿为马)。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清楚楚却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2009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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