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至少上调至2% | 博百优

  ●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2%,中部和东北地区1.5%,西部地区低于1%●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针对房地产开发的清算工作,国家这次动真格了。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的《关于加强征管工作的通知》,首次硬性规定了率和清算时的核定征收率。

  首次规定{zd1}征收率

  对土地增值税率,通知明确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核定征收率,通知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此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是规定,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全国各地有的搞预征,有的则没搞;实行预征的地区,{zd1}预征率也不一。而核定征收率,情况同样如此。

  广州现行预征率要上调

  据了解,广州市2004年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2008年开始,广州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1%;其他商品房2%;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

  从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要求看,广州市现行“普通住宅1%”的预征率,与“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这一{zx1}要求明显不符。

  昨天,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调整现行预征率,一定会按照上级部分转发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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