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上)(2)_心灵营养师的空间
第2.0。4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第三章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dy}节 -般规定

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dy}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 {dy}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条{dy}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 表3.2.1

装置内的压力与同围

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排放物的比重管帽以上的

垂直高度(m)距管口处

的水平距离(m)

〈5重于空气12

5~25重于空气2.55

≤25轻于空气2.55

>25重或轻于空气55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地上部分:当hx<5Ri时,

Sa1≥0。4(Ri+0。1hx) (3.2.1-1)

当hx≥5Ri时,

Sa1≥0。1(Ri+hx) (3.2.1-2)

地下部分: Se≥0.4Ri (3.2.1-3)

式中 Sa1—空气中距离(m);

Se1—地中距离(m);

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图 3.2.1 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距离

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1.当(h+l/2)<5Ri时,

Sa2≥0.2Ri+0.03(h+l/2) (3.2.1-4)

2.当(h+l/2)≥5Ri时

Sa2≥0.05Ri+0.06(h+l/2) (3.2.1-5)

式中Sa2 — 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m);

h — 避雷线(网)的支柱高度(m);

l — 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

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当(h+l1)<5Ri时

Sa2≥1/n〔0.4Ri+0.06(h+l1)〕 (3.2.1-6)

当(h+l1)≥5Ri时,

Sa2≥1/n〔0.1Ri+0.12(h+l1)〕 (3.2.1-7)

式中l1—从避雷网中间{zd1}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m);

n—从避雷网中间{zd1}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的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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